履职事项 | 法规规定 | 依据的法规条文 |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 |||
已履职 | 部分履职 | 未履职 |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 ||||
一、组织管理情况 | 落实主体责任。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 《水土保持法》第32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6条 | 1.日常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有明确的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要求与定期检查落实、组织开展宣传及知识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等) | 已履职 | |||
2.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情况(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督促落实) | 已履职 | ||||||
3.其他措施: | |||||||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 1.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 《水土保持法》第25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7条、19条 |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号及时间情况:“惠阳水许准字〔2021〕28号” ;2021年5月18日 | 已履职 |
履职事项 | 法规规定 | 依据的法规条文 |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 |||
已履职 | 部分履职 | 未履职 |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 ||||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 2.落实后续设计。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 水土保持设施审批单位、文号及时间(与主体工程一并开展的应说明):惠阳区住建局;惠阳住建函〔2021〕730号; 2021-8-9。 | 已履职 | |||
3.报送开工信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 | 1.项目实际开工时间:2022-12 | 已履职 | ||||
2.开工信息的报送时间及文号(仅2017年1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需报送) | 未履职 | ||||||
4.依法缴纳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法》第32条 |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已缴纳2022-8-24 | 已履职 | ||||
5.履行监测工作。挖填土石方总量*方以上或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土保持法》第41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31条 | 委托或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时间: 2023-1 | 已履职 | ||||
实施监测的机构名称: (略) 润源水土 (略) | 已履职 |
履职事项 | 法规规定 | 依据的法规条文 |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 |||
已履职 | 部分履职 | 未履职 |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 ||||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 6.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 项目实际完工时间 | 项目未完工 | |||
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划分和验收工作) | |||||||
7.履行变更手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水保措施需作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变更情况: | 已履职 | 无涉及重大变更 | |||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 1.做好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利用 | 《水土保持法》第38条 | 表土剥离落实情况 | 已履职 | |||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 1.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 已履职 | ||||
2.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 已履职 |
履职事项 | 法规规定 | 依据的法规条文 |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 |||
已履职 | 部分履职 | 未履职 |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 ||||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 3.对含砂水流采取沉砂等措施后排放 | 已履职 | |||
4.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 | 部分履职 | ||||||
5.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 |||||||
3.落实渣土管理及防护措施。生产建设活动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及尾矿废渣应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矿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 《水土保持法》第28条、38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0条 | 渣土场防护落实情况(渣土场、尾矿库数量、堆放高度、堆放量等): | 项目未设置专门渣土场。 |
履职事项 | 法规规定 | 依据的法规条文 |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 |||
已履职 | 部分履职 | 未履职 |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 ||||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 4.按法规规定做好渣土场选址。不在法规禁止的如下区域设置渣土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1条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 项目未设置专门渣土场。 | |||
2.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 |||||||
3. (略) 、公路等设施安全的区域 | |||||||
4.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安全的区域 | |||||||
5.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 |||||||
5.做好预防保护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时序安排上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原则,严格控制施工用地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扰动面积,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施工结束及时恢复植被 | 《水土保持法》第3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 1.优化主体设计(采用有利于水土流失预防的设计方案情况) | 已履职 | ||||
2.控制施工用地范围(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开挖进度) | 已履职 | ||||||
3.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挖、填土石方密切配合,减少临时堆放转运) | 已履职 | ||||||
4.缩短土地裸露时间(提前做好坡面防护与绿化等) | 部分履职 | ||||||
四、工作配合情况 |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水土保持法》第45条 | 配合情况(包括提交现场检查书面报告、填写表格、提供数据等):良好 | 已履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