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7 信息来源:通化 (略) (略)
柳环审字〔2022〕9号
吉 (略) :
你单位《吉 (略) 孤山子分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东北煤炭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和公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你公司拟在柳河县孤山子镇,对原孤山子镇粮库拆除重建。占地面积为 *** ㎡,建筑面积 *** ㎡(包括:大米加工车间、稻壳生物质颗粒加工车间、标准储粮仓库、包装车间及成品库),项目总投资 *** ,环保投资78万元。新建1台10t/h燃生物质热风炉、1台0.8t/h燃生物质热风炉、一座500t/d玉米烘干塔、三座45t/d水稻烘干塔、生物质颗粒加工生产线1条、大米加工生产线2条。项目建成后年加工玉米3万吨,大米10万吨,生物质成型颗粒3万吨。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孤山子镇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 (略) 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 (略) 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本项目玉米烘干采用一台10t/h生物质热风炉,水稻烘干采用一台0.8t/h热风炉,要采取除尘等措施,确保颗粒物及二氧化硫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排放标准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限值要求后,分别经各自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高空排放; (略) 位要设置永久采样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置排污口标志;烘干塔采取封闭措施,水稻烘干塔及干燥机要封闭彩钢房内;稻米加工车间(两条生产线)、生物质颗粒加工车间要采取封闭、除尘等措施,确保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分别经各自车间15m排气筒(DA003、DA004、DA005)达标排放;要采取生产设施封闭,装卸过程中要使用移动式稻谷吸粮机;提升过程要采用管状袋式输送机密闭提升、出料至临时仓储过程中采用封闭式输送和密闭式粮仓储存,减少粉尘的产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定期还田,不外排,不设置废水排放口。
(四)产生噪声的设备,要采取选购低噪音设备、基础减震、建筑隔音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中2类区标准。
(五)固体废 (略) 理。玉米、水稻杂质收集后,定期外售用作饲料;生产过程中灰渣及布袋除尘器粉尘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用作肥料;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 (略) (略) 理;碎米作为产品外售。
(六)厂区地面硬化,沉淀池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6.62吨/年,氮氧化物1.27吨/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 (略) 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 (略) 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略) 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通化 (略) (略)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