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昌江和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位于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叉河循环经济产 (略) 内,主要建设1条年产*吨瓦楞原纸生产线、1条年产*吨箱板纸生产线、2条配套废 (略) 理线及相关的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符合《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2023年)》及其审查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符合海南省生态 (略) 管控要求。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标准高要求建设项目。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选用先进工艺和成熟可靠的设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加强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施工场地应严格按照“六个100%”开展作业;严格控制现场涂装作业,除 (略) 部修补等特殊作业外,不得实施开放式涂装、晾(风)干作业,减少施工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强化施 (略) 移动机械管理,降低施工期和运营期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略) 理站应设置负压排风系统,恶臭气体由引风机引入生物滤池内,处理至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要求后排放;沼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器,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6/622-2024)要求后排放;压块燃料加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及低温等离子除 (略) 理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要求后排放;食堂 (略) 理至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6/613-2023)要求后排放。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 (略) 理”原则, (略) 雨水集排系统、污(废)水 (略) 理系统、中水回用系统等。纸 (略) 压工序产生的白水经回收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工序;剩余白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锅炉排水及风选机冷凝水、初期雨水经自 (略) 理站及中 (略) 理后,浓水采用蒸发结晶方式 (略) 理,纯化水以及蒸发结晶工序产生的冷凝水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叉河组 (略) 理厂,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叉河组团其他企业的生产、喷淋除尘等。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
你公司应 (略) 平面布置,将事故应急池 (略) 理站布置在远离昌化江一侧,且确保发生事故时生产废水通过重力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厂区雨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应装设闸门,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严禁生产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外排。
(五)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六)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 (略) ,高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七)加强固体废 (略) 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略) 置各类固体废物,有利用价值的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委托专业机 (略) 置。按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应定期交由危 (略) 置单 (略) 置。
(八)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略) 域内应建好排水、导流设施,做好土石方平衡工作,土方尽量作为施工场地平整回填之用;对不建设构 (略) 块进行绿化,以达到尽量减少水土流失的目的。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六、昌江黎族自治县 (略) 负责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昌江黎族自治县 (略) ,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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