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新罗致尚卤代新材料联产环氧氯*烷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龙致(司)字〔2024〕0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2-*-04-01-*。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新增环氧氯*烷、生物基增塑剂(氯代脂肪酸*酯)、氯代碳酸*烯酯、高盐废水处理等生产装置各1套,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二期新增碳酸亚*烯酯、氟代碳酸*烯酯等生产装置各1套,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项目总投资*万元,全面达产后将形成年产*吨环氧氯*烷、*吨生物基增塑剂、*吨氯代碳酸*烯酯、5000吨碳酸亚*烯酯、*吨氟代碳酸*烯酯,副产次氯酸钠溶液、氯化钾、双氯代碳酸*烯酯、三*胺盐酸盐等产品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脂肪酸*酯与氯气等为原料,采用光催化氯化法生产生物基增塑剂产品;以碳酸*烯酯与氯气等为原料,采用光催化氯化法生产氯代碳酸*烯酯产品;以氯代碳酸*烯酯与氟化钾等为原料,采用卤素交换法生产氟代碳酸*烯酯;以氯代碳酸*烯酯与三*胺等为原料,采用三*胺法生产碳酸亚*烯酯产品;以甘油与氯化氢等为原料,采用甘油法生产环氧氯*烷产品;以项目环氧氯*烷工序产生的高盐废水电解生产烧碱(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装置)、液氯、高纯盐酸及氢气,其中烧碱、液氯、高纯盐酸作为中间产品全部回用到项目相关生产工序。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为反应釜、液化机组、压缩机、焚烧炉、锅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拟于2025年5月建成投产,二期拟于2027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全面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01tce(当量值)、*.62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107.91tce;其中,年消耗电力9878.*kWh、天然气8.*m3、生物柴油*.15t、柴油6.05t,输出氢气578.*m3。项目一期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7tce(当量值)、*.79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71.96tce;其中,年消耗电力8781.*kWh、天然气5.*m3、生物柴油*.17t、柴油4.05t;输出氢气578.*m3。项目环氧氯*烷、生物基增塑剂、氯代碳酸*烯酯、碳酸亚*烯酯、氟代碳酸*烯酯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459kgce/t、29kgce/t、32kgce/t、271kgce/t、287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或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水平。项目一期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较小影响;项目二期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工信局、新罗区工信科技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新罗致尚卤代新材料联产环氧氯*烷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龙致(司)字〔2024〕0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2-*-04-01-*。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新增环氧氯*烷、生物基增塑剂(氯代脂肪酸*酯)、氯代碳酸*烯酯、高盐废水处理等生产装置各1套,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二期新增碳酸亚*烯酯、氟代碳酸*烯酯等生产装置各1套,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项目总投资*万元,全面达产后将形成年产*吨环氧氯*烷、*吨生物基增塑剂、*吨氯代碳酸*烯酯、5000吨碳酸亚*烯酯、*吨氟代碳酸*烯酯,副产次氯酸钠溶液、氯化钾、双氯代碳酸*烯酯、三*胺盐酸盐等产品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脂肪酸*酯与氯气等为原料,采用光催化氯化法生产生物基增塑剂产品;以碳酸*烯酯与氯气等为原料,采用光催化氯化法生产氯代碳酸*烯酯产品;以氯代碳酸*烯酯与氟化钾等为原料,采用卤素交换法生产氟代碳酸*烯酯;以氯代碳酸*烯酯与三*胺等为原料,采用三*胺法生产碳酸亚*烯酯产品;以甘油与氯化氢等为原料,采用甘油法生产环氧氯*烷产品;以项目环氧氯*烷工序产生的高盐废水电解生产烧碱(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装置)、液氯、高纯盐酸及氢气,其中烧碱、液氯、高纯盐酸作为中间产品全部回用到项目相关生产工序。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为反应釜、液化机组、压缩机、焚烧炉、锅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拟于2025年5月建成投产,二期拟于2027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全面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01tce(当量值)、*.62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107.91tce;其中,年消耗电力9878.*kWh、天然气8.*m3、生物柴油*.15t、柴油6.05t,输出氢气578.*m3。项目一期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7tce(当量值)、*.79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71.96tce;其中,年消耗电力8781.*kWh、天然气5.*m3、生物柴油*.17t、柴油4.05t;输出氢气578.*m3。项目环氧氯*烷、生物基增塑剂、氯代碳酸*烯酯、碳酸亚*烯酯、氟代碳酸*烯酯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459kgce/t、29kgce/t、32kgce/t、271kgce/t、287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或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水平。项目一期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较小影响;项目二期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工信局、新罗区工信科技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