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5日我局对威尔达(辽宁) (略) 危废间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20号
关于威尔达(辽宁) (略) 危废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威尔达(辽宁) (略) :
你单位《威尔达(辽宁) (略) 危废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威尔达(辽宁) (略) 拟投资6万元在厂区东南角新建一座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33.21m2)及其配套设施,用于暂存厂内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油墨盒、废水墨桶、废油漆桶。公用工程依托现有。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液态危险废物废机油贮存过程、灌桶过程损耗,污染物为非*烷总烃。定期巡检,确保储油桶密封完好减少污染物排放。
营运期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1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2.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2类标准。
3. 本项目贮存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油墨盒、废水墨桶、废机油桶、废油漆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暂存间内部分区,各区域间设置隔离墙隔断。
危废库建设、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4.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5.本项目废机油贮存在封闭油桶内,管理人员定期对油桶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废机油区设置围堰(有效容积为1m3),同时对围堰内进行重点防渗;废机油区西侧下部留有导流槽,直接连接应急池(有效容积为1.6m3),满足事故及消防废水收容要求。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 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