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9- * 4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示公告 / 公告 |
发布机构: | (略) (略) | 生成日期: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征地告知书- (略) 土征告(江)[ * ]第 * 号 | ||
文 号: | (略) 土征告(江)[ * ]第 * 号 | 关 键 词: | 白粉;附着物;农户;粉墙;土地;社区;青苗补偿费;保障办法;国土资源;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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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土征告(江)[ * ]第 * 号
征 地 告 知 书
(略) 土征告(江)[ * ]第 * 号
谷 (略) 区集体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谷 (略) 区集体土地合计3. * 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 、拟征土地用途
(略) 区 * 年度征(转)用地 *** 号地块
* 、拟征土地位置
谷 (略) 区宕西组,白粉墙东组、白粉墙中组、白粉宕西组、白粉鲍低组、白粉鲍高组
* 、拟定补偿标准及拟定安置途径
(1)根据《 (略) 省征地补偿和 (略) 会保障办法》(省政府 * 号令)、《 (略) 市 (略) 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略) 政规发〔 * 〕4号)文件和标准规定,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按上述文件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及兑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 (略) 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 、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 * 律不予补偿。
* 、本告知书下发后, (略) 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 (略) 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 (略) 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略) (略) (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