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略) 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新要求, (略) 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对《 (略)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冶政办发〔2021〕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
一、发送电子邮件:*@*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 (略) 生态 (略) 分局,地址: (略) 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1号总部经济中心1号楼4区,邮编 *,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意见”字样。
(略) 生态 (略) 分局
2023年6月16日
《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 - 4 -
1.1编制目的.......................................................................... -4 -
1.2编制依据.......................................................................... -4 -
1.3适用范围.......................................................................... -4 -
1.4预案体系.......................................................................... -5 -
2 组织指挥体系........................................................... - 5 -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5 -
2.2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6 -
2.3企业职责.......................................................................... -6 -
3 应急准备.................................................................. - 6 -
4 监测与预警.............................................................. - 7 -
4.1监测................................................................................... -7 -
4.2预警................................................................................... -8 -
4.2.1预警分级.................................................................... -8 -
4.2.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8 -
5 应急响应.................................................................. - 9 -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9 -
5.2响应措施.......................................................................... -9 -
5.2.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9 -
5.2.2 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13 -
5.2.3 Ⅰ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14 -
5.3响应终止........................................................................ -15 -
6 总结评估................................................................ - 15 -
7.1人力资源保障............................................................... -15 -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15 -
7.3 其他保障....................................................................... -16 -
8 责任与奖惩............................................................ - 16 -
9 预案管理与实施..................................................... - 16 -
9.1预案管理........................................................................ -17 -
9.2预案更新........................................................................ -17 -
9.3预案实施........................................................................ -17 -
附件....................................................................................... -18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机制,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方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 (略)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 (略)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黄环委〔202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 (略) 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 (略)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 (略) 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 (略) 及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略) 生态环境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 (略) 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
2.2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应成立本单位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部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 (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2.3企业职责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相应级别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3 应急准备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各乡镇(场)、街道、 (略) 相关部门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每年8月底前,各乡镇(场)、街道、 (略) 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修订和用车大户(年度日均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动态更新工作,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市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持续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基于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管理权限留存备案,企业同时制定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用车大户应安装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机械)信息采集、信息校验、进出厂管理、信息统计、照片采集、视频监控、数据储存和交换等功能,并建立完整的运输电子台账, (略) 级、省级、国家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按照上级要求牵头 (略)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 (略) 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发布空气质量预测数据。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 (略)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2.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重污染 (略) 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通知后立即启动本方案,并将预警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按照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实施方案,将指令传达到应急响应措施所涉及的对象,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5.2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
5.2.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指引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
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成员单位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为26摄氏度以上,冬季设定为18摄氏度以下,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略) 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当地政府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工业企业的停限产措施,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督促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停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的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和砂浆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和作业范围。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涉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
④其他减排措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各地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⑤保民生等特殊情况管控要求。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2.2 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
③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②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③停止开放除核心功能区以外的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略) 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⑤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电力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对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排污的非脱硫燃煤机组实施停运限排,将其发电量指标调配给运行正常的脱硫机组。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②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
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略) 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桥梁喷漆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⑤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5.2.3 Ⅰ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
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
外)。
②市区内实行限制性交通管制,中心城区禁行柴油货车,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
5.3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
6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各相关成员单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以 (略) 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评估, (略) 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和应对效果等。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建设,强化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联络,确保应急指令通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力量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3 其他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器材、车辆等物质保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日常应对培训,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媒体手段,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知识技能,以适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
8 责任与奖惩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A级、B(B-)级和绩效引领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9 预案管理与实施
9.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 (略) 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治应对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2预案更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实施方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 (略) 、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实施方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略)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冶政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分工 |
1 | 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 | 负责编制本辖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负 (略) 级应急实施方案以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
2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协调各 (略)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门户网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
3 | 市委网信办 | 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
4 | 市发改局 | 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组织相关企业编制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负责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保障预案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
5 | 市教育局 | 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指导督促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执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重污染天气学生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
6 | 市科技局 | 负责 (略) 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 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
7 | 市经信局 |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依责对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保障预案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略) 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 负责制定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错峰生产时间向秋冬季倾斜。 |
8 | 市公安局 |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略) 应急局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方案并组织落实。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实施高速绕行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协同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监督以及机动车路检路查等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 |
9 | 市财政局 |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
10 | 市人社局 | 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
1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储备用地、矿山开采等应急保障预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2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 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以及应急减排清单; 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会同商务部门加强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 会同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配合建设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的监督检查; 会同公安部门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部门重污染天气期间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的相关控制措施。 |
13 | 市住建局 | 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各类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 (略) 政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督 (略) 政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响应措施。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14 | 市交通运输局 | 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保障预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动车维修业减排方案并组织落实;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15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16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17 | 市商务局 | 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流通领域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 (略) 场监管局开展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工作。 |
18 | 市卫健局 |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
19 | 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和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管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安全生产工作; (略) 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
20 | 市城管执法局 | 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组织 (略) 道路清洗压尘频次;落实停止拆违作业; (略) 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运工作;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和焚烧巡查力度。 |
2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生产、销售环节商品煤质量监管; 负责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略) 场专项整治,对生产、销售环节油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
22 | 市气象局 |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略) 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及时针对重污染天气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 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23 | (略) | (略) 发改局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响应区域内地方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证正常电力供应。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重点企业用电量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