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7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7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年收集、处置*吨废弃油脂加工及出口项目 | (略) 辽中区 | (略) (略) | 辽宁北环 (略)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 | 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 (略) 辽中区近海经济 (略) 南02地块,占地面积*平方米,主要建设1#车间、2#车间、3#车间、热源车间、危险废物贮存库等。项目以废弃动植物油脂为原料,通过融化、除杂、浸洗、三相分离、沉淀、脱酸脱臭、混合油分离、油桶清洗、检测实验等工序,年处理废弃动植物油脂*吨,年生产工业用初级油脂*吨。 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412.*元。项目供电、 (略) 政设施,供暖及生产供热采用2台4吨/小时配备低氮燃烧装置的一体化燃气锅炉(1用1备)和1台2.5吨/小时配备低氮燃烧装置的一体化沼气锅炉。 | 1.废气 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原料贮存、融化、除杂、浸洗、三相分离、沉淀、脱酸脱臭、混合油分离、油桶清洗、检测实验、废水处理、污泥压滤等工序产生的废气,以及锅炉烟气和危废贮存库废气。 项目各生产工序均位于全封闭车间内,物料均由密闭管道泵力输送。1#车间内原料贮存、生产均采用密闭设备,废气经设备自带管线及车间负压收集。2#车间内均采用密闭生产设备,废气经设备自带管线收集;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负压收集。3#车间内融化工序设置在密闭蒸箱操作间,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废水处理设施(水解酸化+A2O+沉淀)采用密闭设备,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自带管线收集;污泥压滤工序设置在封闭负压处理间内,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3个车间废气经上述方式分别收集并引至各自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进行有组织排放。项目3个车间各设1套“UV光氧+两级碱喷淋+除湿除雾器+两级活性炭”装置(共3套)及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要求,非*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产生的沼气经沼气净化系统(脱硫+脱水)处理后,由本项目自建的一体化燃气蒸汽锅炉使用。热源车间内,项目一体化沼气导热油炉及一体化燃气蒸汽锅炉均应配备低氮燃烧装置,产生的废气分别经2根18米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货运车辆要达到国三阶段以上排放标准,同时应严格遵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 (略) 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规定, (略) 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一以上阶段排放标准并进行环保编码登记。 2.废水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三相分离废水、设备和地面清洗水、油桶清洗废水、碱喷淋废水、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污泥压滤废水、沼气净化系统排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 经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工艺:隔油+气浮+厌氧)处理后的三相分离废水、设备和地面清洗水及油桶清洗废水,与其余废水一同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缺氧+好氧+沉淀,处理规模为200立方米/天)处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等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标准要求后,排入再生资源产业园B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最终排入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除杂机、三相分离机、水泵、风机等设备运行。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UV灯管、废滤料、废活性炭、废导热油(桶)、实验废物(检测废液、废试剂瓶、器皿清洗废水等)、废润滑油(桶)、除杂杂质、污泥(压滤后)、废水预处理系统浮油、废脱硫剂、废离子交换树脂(软水制备)、废包装袋及生活垃圾等。 废UV灯管、废滤料、废活性炭、废导热油(桶)、实验废物(检测废液、废试剂瓶、器皿清洗废水等)、废润滑油(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除杂杂质、污泥(压滤后)、废水预处理系统浮油、废脱硫剂、废离子交换树脂(软水制备)、废包装袋等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相应容器收集后,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厂区内各储罐区均设置围堰(高度为1米),围堰内设置截断阀和集水井,事故废水通过阀门控制进入事故池(容积为1100立方米),确保事故废水不排入外环境。同时建设单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