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 (略) (略) 高尓夫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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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高尓夫球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惠阳区秋长街道维 (略) 58号振兴工业园B区厂房一楼部分、二楼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略) 锐 (略) |
项目概况 | 属于新建项目,用地面积1500平方米。项目年产高尓夫球*个。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研磨用水和清洗用水经收集后回用于喷淋塔用水,不外排;喷淋塔用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浓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纳入惠阳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混炼、辊压、模压成型、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喷漆、烤漆、移印、晾干、注塑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水性油墨桶、废硫化剂桶、喷淋浓水及捞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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