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N5BJJ8L)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略) 年产1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本项目审批事项在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在平原路与文兴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租赁河南北方 (略) 10号厂房北段,建设年产100吨塑料制品项目,厂房面积1000m2,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5万元,占总投资的4.5%。
二、经审查并结合专家对《 (略) (略) 年产1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和河南鲁川 (略) 关于《 (略) (略) 年产1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本《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配料、投料、混合工序,在车间内二次封闭,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一套袋式除尘器(1#)处理;4台研磨机粉尘经4套“旋风分离器+袋式除尘器”(2#~5#)处理;1#~5#袋式除尘器共用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包装粉尘在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对逸散出来的包装粉尘进行收集,经管道连接研磨机配套的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熔融挤出压片工序,在车间内二次封闭,熔融挤出压片废气利用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小样机废气收集后通入熔融挤出压片工序的有机废气净化设施(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201 (略) 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等相关管理要求。
2.废水:本项目压片生产过程工业冷水机中冷却水为纯水,纯水外购,定期补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托河南北方 (略) 现有化粪池(容积为10m3)收集后定期清抽后肥田,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混合机、挤出机、压片机、研磨机、废气治理设施配套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措施后,北、南、西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废包装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5m3),统一外售综合利用;纯水包装桶由厂家送水时进行回收;除尘灰全部直接回用与生产,不外排;职工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专人定期收集清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间(5m3)暂存后,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贮存区域。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噪声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5242t/a,VOCs 0.0756t/a,双倍替代 (略) (略) 腾出的颗粒物、 (略) (略) 腾出的VOCs减排量。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六、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表》。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12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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