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水220千伏黎安输变电新建
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属各部门、后岭村委会:
《陵水220千伏黎安输变电新建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已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陵水220千伏黎安输变电新建工程征地
拆迁实施方案
为做好陵水220千伏黎安输变电新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陵水220千伏黎安输变电新建工程土地调查和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等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应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顾全大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照县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黎安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开展工作。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应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时完成,并自觉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三)在落实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应科学统筹、合理使用项目征地资金,对直接兑付给人民群众的个人财产补偿费等费用要做到应补尽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征收范围
1.陵水220千伏黎安输变电新建工程征收范围:涉及黎安镇后岭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8.792亩,国有土地1.4445亩,共计20.2365亩。
2.因项目用地需要扩征及连带征收的,所扩征及连带征收的用地面积列入项目用地成片开发征收范围。
三、征收期限
项目征收期限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工作完成时止。
四、领导机构
为加强陵水220千伏黎安输变电新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如下:
组 长:郑绩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许世能(镇党委副书记)
成 员:郑起武(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周钟金(镇执法中队负责人)
邓丕柏(镇财政所所长)
卓恩平(镇政府工作人员)
周始通(镇政府工作人员)
张克文(镇政府工作人员)
蔡志鹏(镇政府工作人员)
刘明贵(后岭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后岭村其他“两委”干部、村小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黎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黎安镇党委副书记许世能兼任,副主任为刘明贵。办公室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负责指导协调用地拆迁补偿及项目相关审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相应成立土地征收清点调查组、征收补偿组、测绘评估组、拆迁控违组、维稳安保组、政策宣传组、资料汇编组、社会保障组等工作组,工作组由黎安镇人民政府和后岭村委会统筹相关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如下:
(一)清点调查组
组长:刘明贵
成员:卓恩平、蔡志鹏、张克文、许清劝及后岭村委会“两委”干部、村小组长
负责勘测定界、清点、丈量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等地上附属物工作。
(二)征收补偿组
组长:许世能
成员:刘明贵、卓恩平、蔡志鹏、张克文、许清劝及后岭村委会“两委”干部、村小组长
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制发、签订相关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承诺书、申办土地征收款项、宣传舆情资料和组织入户协调、涉及被征地农户迁移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测绘评估组
组长:许世能
成员:刘明贵、卓恩平、蔡志鹏、张克文、许清劝及后岭村委会“两委”干部、村小组长
负责对接测绘评估机构,完成青苗等地上附属物的测绘评估工作。
(四)拆迁控违组
组长:周钟金
成员:刘明贵、许清劝、邢锐
负责做好被征房屋、铁皮棚的拆除和抢种青苗和抢建附属物等防控工作。
(五)维稳安保组
组长:许世能
成员:周钟金、张克文、刘明贵、许清劝
负责统筹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处置。
(六)政策宣传组
组长:许世能
成员:刘明贵、卓恩平、蔡志鹏、张克文、许清劝、周始通
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户对征地工作以及国家土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收集相关政策资料。
(七)资料汇编组
组长:许世能
成员:刘明贵、卓恩平、蔡志鹏、张克文、周始通
负责组织撰写各类报告、请示、公告、测绘、评估、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相关事项调查、调取收集材料、材料归档。
(八)社会保障组
组长:郑起武
成员:王程、刘明贵、许清劝
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拟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
五、工作任务
按要求开展陵水220千伏黎安输变电新建工程范围内勘测定界、清点、丈量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工作,调查被征用农户原相关项目征用补偿安置情况、拟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做好抢种青苗和抢建附属物防控,统筹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等。
六、补偿标准
(一)青苗征收补偿
1.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土地征收地上青苗补偿包干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陵府函〔2012〕190号)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统筹包干标准的批复》(陵府函〔2015〕232号)等文件执行。
2.农户提出申请连带征收的青苗,可给予适当补偿。
(二)土地征收补偿
1.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文件执行。
(三)附属物征收补偿
1.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文件执行。
2.农户提出申请连带征收的附属物,可给予适当补偿。
(四)征地工作经费
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陵财〔2020〕122号)文件规定:征用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计取。
七、社会保障
1.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后岭村户籍的,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函〔2021〕49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2.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后岭村户籍的,如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3.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后岭村户籍的,如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4.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特殊情形和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事宜,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为准。
八、法律保障
各工作组、村委会在此次征拆工作中要与法律顾问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法律指导、咨询工作,要确保工作组成员依法办事,不出现违法的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九、资金拨付
为统筹使用本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黎安镇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核算确认的土地、青苗等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和测绘、评估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工作经费一次性或分批次向县财政局申请划转。黎安镇人民政府应将补偿款及时一次性或分批次拨付到村委会,村委会要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被征地农户手中,确保补偿费用不截留、补偿标准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