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桂林 (略) 一期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市发改报〔2023〕20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07-*-04-01-*,本项目建设地 (略) 临桂区岩图路1号(临桂区独峰村委)的地块。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为: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90平方米,主要建设教学用房、实验实。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并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用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等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十四五”时期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影响较小。 (略) 要进一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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