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破产清算案 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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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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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略) (略) 破产清算案 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2024)湘04法鉴113号 本院已依法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 (略) 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等规定,我院决定于2024年11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 (略) (略) ”上运用系统摇号软件,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就该案公开选任管理人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院查明, (略) 成立于2006年2月2 (略) 市场 (略) 登记成立,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4547.*元,住所地为 (略) (略) 松木工业园。股东罗小平,持股比例 58.0112%;股东湖南高科发创智能制造 (略) ,持股比例 15.7541%;股东衡阳锦成立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3.1944%;股东黄海,持股比例 7.0370%; (略) (略) ,持股比例 5.0007%;股东张群志,持股比例0.9236%;股东株洲五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偶氮二*酰胺、氟化钠的生产;联二脲、白炭黑、纯碱、硅酸钠的生产、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另查明,2020年6月22日, (略) 作出(2019)泸0114 民初8620号民事判决书, (略) 2020年7月2日前向申请人金晔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给付金晔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元、给付金晔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罗小平、张群志对上述判决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 (略) 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遂 (略) 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略) 在执行过程中, (略)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2021)沪0114执36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报机构为已 (略) (略) 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二级及以上管理人的机构。暂时无法报名的机构,可以借用已注册的其他机构的账号报名(借用其他机构账户报名的,报名成功 (略) 报告。) 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1月7日17:30。 特此公告 (略) (略) 2024年11月1日 联系及监督方式: 联系人:司法技 (略) 电话* 监督人:纪 检 监 察 处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