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年产#只汽车雨刷片生产线项目 | 浙江慈溪滨海经 (略) (略) 128号 | 浙 (略) | 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只汽车雨刷片生产线项目。项目配套主要生产设备为密炼机4台、开炼机6台、压延机6台、平板成型机20台、挤出成型盐浴硫化生产线4条、工业洗烘一体机6台、手动喷涂线1条、熔盐炉1台、全自动陶化喷塑线1条、热洁炉1台、回火炉1台、全自动脱脂清洗电泳线1条、挤塑成型机10台、注塑机70台、全自动真空吸塑成型机5台等等。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须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直接冷却水及挤 (略) 理喷淋废水经收集、预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橡胶条清洗废水、水帘柜更换废水及喷涂废气喷淋废水、陶化废水、电泳废水、炼胶废气喷淋废水、成型废气喷淋废水、热洁炉废气喷淋废水、电泳废气喷淋废水经收集、预处理后纳 (略) ,废水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其中LA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生活污水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 (略) (略) , (略) 域东 (略) (略) 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 (二)加强废气 (略) 理效率。称量投料粉尘、炼胶废气、橡胶成型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和表6限值,其中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固化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橡胶条喷涂、烘干废气、喷塑粉尘及电泳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和粉尘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和表6限值。吸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回火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挤塑废气和POM注塑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其余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和表9限值,其中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3)。天然气燃烧废气、盐浴和熔盐炉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热洁炉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其中颗粒物、NOx、SO2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3)。食堂油烟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屋顶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三)厂 (略) ,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略) 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皂化液、废槽渣、盛装化学品的外包装物、废过滤膜、油烟净化器废油、 (略) 、废过滤棉、废活性炭、隔油池浮油、油渣、脱水污泥、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 (略) 置单位 (略) 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水性漆渣、水性涂料包装桶等未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 (略) 置;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按照一般固废进行管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12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略) (略)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行政审批科( (略) 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 (略) 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