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 (略) 年产25万支活塞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即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01月13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电话:0552-*
地址: (略) 高新区管委会东侧
项目名称 | 年产25万支活塞杆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和路101号 |
建设单位 | 安徽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项目概况 | 安徽 (略) 投资5000万元,主要对现有1条镀铬线进行重新布局及设备升级改造,新建镀铬生产线一条,替换老镀铬生产线,不新增加镀铬能力,镀铬能力仍为20000㎡/年;并计划新造15000平方的现代化厂房,购置大磨床5台,外圆磨床4台,双头数控机床6台,剥皮机2台,滚光机2台,中频调质感应炉流水线2台,替换淘汰现有旧设备。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电镀生产线产生的铬酸雾、硫酸雾废气等。 电镀生产线产生的铬酸雾、硫酸雾经过“铬回收塔+碱式喷淋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能够满足铬酸雾、硫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厂界外100m。根据现场勘探,本项目100m环境防护距离内无集中居民区等敏感点存在,满足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 因此本项目废气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镀前水洗槽废水、废气喷淋塔废水、镀后水洗槽废水、电镀冷却循环水排水和初期雨水等。地面冲洗水、镀后水洗槽废水、废气喷淋塔废水等一并进入含铬废水预处理装置(设计处理规模为2 m3/d)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限值后与初期雨水、镀前水洗槽废水、电镀冷却循环水排水一起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 10 m3/d)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 (略) 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蚌埠第一污水厂深度处理,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是机械设备噪声,根据预测结果,经厂区建筑物的隔声、距离的衰减后,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一般固废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其中一般工业固废包括镀前抛光除尘器收尘、金属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和镀前抛光废布轮。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于垃圾收集箱内,不得混入一般工业固废或危险废物中,由环卫部门每日统一清运,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电镀生产线废槽渣、废槽液、废水处理污泥、各类废包装桶、隔油池油渣、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滤芯、镀后抛光除尘器收尘和镀后抛光废布轮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规范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综上,只要按照本环评要求对固废妥善处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最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5)土壤、地下水 实行分区防渗,将电镀生车间、危化品仓库、电镀废水预处理站、初期雨水池、综合污水处理站、危废库等划为污染重点防渗区,其他辅助工程区等划为污染一般防渗区。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避免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土壤造成不利影响。 (6)环境风险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做好生产装置区、化学品仓库、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场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配套视频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等,严防泄漏事故发生。项目新建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池,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得到全部有效收集处理,防止事故情况下事故废 (略) 第一污水处理厂和周边地表水体。 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认真做好本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和储存工作,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加强危险源的设备检修、维护以及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与高新区构建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投入生产前进行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前提下,从环境风险角度分析,项目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建设是可行。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备案文件 (项目代码220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