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搬迁催告通知书
(略) :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工作需要,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57号),2023年11月3日我区作出《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吉阳府征补决〔2023〕41号),限你方在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我区征收实施单位拆除。2023年11月3日我区征收实施单位将《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吉阳府征补决〔2023〕41号)送达于你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
因你方未按照《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腾空房屋并交由我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进行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腾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义务,并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拆除。无正当
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区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