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信丰县包钢 (略) (略) 理(略)吨钕铁硼废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 (略) (略) (略) 站公示,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7-(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二楼投资项目审批科
邮编:(略)
序号 | 项目名称(批复全文)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1 | 2024-9-26 | 赣市行审证(1)字〔2024〕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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