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序号 | 债权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元) | 利息(元) | 债权截止日 | 担保情况 | 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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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分公司对邯郸鑫港国际 (略) (略) 的债权 | (略) | 人民币 | 484,# | 366,# | 2024年11月30日 | (1)保证担保:李江宾、张素芬、安静芬、张相磊为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使用权证号为“邯市国用(2008)CO#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债权提供抵押担保;(3)所有权证号为“邯房权证国字第#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的房产为债权提供抵押担保;(4)邯郸鑫港国际 (略) (略) 的全部股权为债权提供质押担保。(5)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 权利情况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政法干警、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略) 工作人员。(2)该 (略) 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略) ,担保 (略) ,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管理层。(5)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6)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7)国家金融监 (略) 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 (略) 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之内。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
任 (略) 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
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人:吴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311-#、0311-#
邮件地址:*@*ttp://**
通讯地址:河 (略) (略) 83号东方大厦20层
邮编:#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中国东方 (略) 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10-#)、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311-#)
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略) (电话:0311-#)、国家金融监 (略) (略) (电话:0311-#)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