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酉阳县桃花源新城3处弃土填埋场4年经营权出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27 |
标的 (略) | (略) >市辖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资产类别 | 经营权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酉阳县桃花源新城3处弃土填埋场4年经营权出让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经营权类型 | 弃土填埋场经营权 | 经营权证照号 | - |
经营项目所在地 | 酉阳县桃花源新城 | 经营权有效期限 | 4年 |
经营权经营范围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白老师 | 联系电话 | *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为批准机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酉阳县桃花源新城3处弃土填埋场4年经营权出让,出让期限为4年。标的位于酉阳县桃花源新城,占地面积共计约137.21公顷,库容量共计约1034.04立方米。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出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可凭出让合同和出让方出具的书面退款函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 (略) 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本次出让的弃土填埋场尚未建设,意向受让方须承诺:(1)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弃土填埋场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自行投资建设弃土填埋场(含配套的水土保持及复垦),自行购买弃土填埋场所需设施、设备等;(2)弃土填埋场在建设和经营中不能有滑坡体、堰塞湖等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发生。 六、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弃土场尚未建设;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受让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czwt (略) 络竞价方案》。 九、出让方负责在出让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交易价款之日起30日内移交标的给受让方。弃土填埋场建设、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弃土填埋场所需行政审批手续、备案、投资建设、购买设施设备及经营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 十、出让期内,受让方对弃土填埋场的建设、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 (略) 罚或在建设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一、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转让。 十二、出让期内, (略) 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提前收回经营权的,出让方根据收回时的弃土填埋场经营权剩余年限退还己缴纳的出让价款,出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也不得要求出让方赔偿损失。 十三、本次出让底价为不含税价,受让方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须向出让方提供开票信息,受让方须另行向出让方支付出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十四、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标的以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内容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五、备查资料:咨询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15.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渝东南分所酉阳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冉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