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铂尔曼家纺 |
标的名称 | 原铂尔曼家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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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D* | 挂牌价格 | 1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6-15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8-23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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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标的联系人:海华 电话:* 天海精品家居广场” (略) 城关区娘热路北路南段、区住建厅北面,西北两侧为住宅区、东侧为娘热路,占地约7182平方米,根据目前的建筑设计方案,该项目采用框架结构,梁、板、柱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主体结构为整体四层局部五层 ,总建筑面积为1729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349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803平方米。 其他详见资产明细表。 | |||||||||||||||||||||||||||||||||||||||||||||||||||||||||||||||||||||||||||||
标的简介 | 标的联系人:海华 电话:* 详见公开的资产明细表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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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川众成房 (略)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3-02-06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西藏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3-10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13.*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年租金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即押金:房屋租赁押金按承租方三个月租金为标准,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交至出租方账户; 支付方式:承租方应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押金),收取后不计利息; 押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1)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时,出租方用其抵充租金及滞纳金;(2)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承租方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房屋损坏,出租方用其作为维修费用;(3)承租方承租期间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而导致出租方成承担时,出租方将其作为代缴费用;(4)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其作为应收取的违约金款项;(5)其他应有承租方承担费用或经济责任的情形。 履约保证金即押金的退回: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未出现上述情形,出租方应在租赁期满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若承租方存在品牌不符合要求、不诚信经营和违法经营、欠缴各种费用等情况,提前退租或收据丢失,出租方不予退还。其他具体要求详见《租赁合同》。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在承租资产后保证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将承租资产以联营或合伙等方式转让、转租给他人使用或变相交付他人使用;不得将承租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2.在承租资产后,对资产所属建筑进行装修的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保证不乱搭乱建改变原建筑外观风格; 3.合同期满后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方在合同期满前的30日之内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申请,如果出租方仍然继续租赁经营该房产或门面,承租方按照出租方租赁信息参与招租,在同等租赁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因国家政策或者主管部门要求重新挂牌时,承租关系解除双方不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确定承租人承租资格后,承租人凭竞价结果通知书 (略) (略) 按照网络公告的《租赁合同》样本签署租赁合同; 5.意向承租方成功竞租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因其自身原因违约,不能继续履约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将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所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并保留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6.租赁业态:承租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法经营,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等违法行业,不得用于对周边秩序、环境产生噪音或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化地。如有违反法律规定及不按规定范围经营行为,出租方经调查取证后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押金不予退还。其他相关要求详见《租赁合同》。 7.若承租商户未在摘网7日内与我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已放弃承租权,我方有权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承租方在摘牌时缴纳的各项费用。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支付第一月租金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押金)(3个月租金);如标的最终承租方为原商户无装修免租期,新商户租赁100㎡-300㎡有30天装修期,新商户租赁300㎡以上有45天装修期。装修期间安装水电表费用及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按实际费用收取。租金自第二年起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2.5%;第三年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3%。 2、物业费按5元/㎡收取。 3、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4、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使用时应遵守国家、 (略) 有关房屋的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5、天海精品家居广场内的供电设施、设备仅适用于一般生活、照明用电。不具备大功率供电条件,承租方如需大功率超负荷用电或特殊用电, (略) 场供电安全的前提下,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视自身供电情况进行审批。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承租方可自行解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在未取得出租方同意下,承租方不得擅自增添大功率超负荷、特殊用电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全程必须严格按照用电操作规程由专业人员安装调试,并取得相关部门或出租方的验收。 6、承租方增添的用电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看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人身触电伤亡、供电设施设备损坏、第三者使用电设施设备损坏及电网停电等事故,对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 7、承租方必须保证用电安全,不得私接乱搭电线、插板、不得向外转供电,不得在室内对充电电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电瓶等)进行充电。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应该安装有可靠的电气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承租方超容量用电、违规充电造成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当向出租方提供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及装修公司的资质证书(须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供出租方审查。在获得出租方施工批准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装修审核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进场装修手续。上述装修设计文件经出租方及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未经出租方及当地消防部门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 9、承租方对该物业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出租方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物业主体结构和出租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承租方应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出租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向出租方缴纳装修押金元后方可施工,装修押金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如承租方对该物业进行装饰装修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装修完成后资料及流程规范并无上述情况出现,出租方不计息等额退还租赁合同项下装修押金。 10、在租赁期间内,房屋内使用物件如灯泡、水龙头、线路、闭路、宽带、管道、洁具、地面、墙体、屋顶等内部设施以及由承租方报装及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闭路电视、宽带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和承担维护维修。市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道路屋顶防水由出租方负责维护维修。 11、租赁期间,因承租方自身原因导致不再租用出租方房屋的,承租方须提前三个月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出租方批准同意,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归还所有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管理资料和工程资料的任何原件和复印件,并使该房屋符合交付时的各项标准要求、且保持清洁完好状态(以移交清单为依据),承租方在结清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后,**双方方可解除租赁合同。 12、解除合同后,承租方在该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承租方放弃了所有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出租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且无需赔偿承租方;因处置上述物品、设施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出租方支付后有权向承租方追索。若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由第三方租赁的,由承租方负责与第三方解决租赁债权债务及法律、民事纠纷,并由承租方与第三方解除租赁关系,承租方与第三方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及民事责任、经济纠纷、人身伤害、信访等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由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利益、间接利益、鉴定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13、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本同项下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或者是变相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 14、合同期满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前的30日之内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申请,如果出租方仍然继续租赁经营该房产或门面,承租方按照出租方租赁信息参与招租,在同等租赁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承租方取得租赁权后一个月内和出租方重新签订合同。 15、标的查看联系人:海华 电话:* 16、其他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8-23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68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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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