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香港九龙尖沙咀83-97号华源大厦写字楼9楼C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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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CQ(略) |
标的名称 | 香港九龙尖沙咀83-97号华源大厦写字楼9楼C2室 |
标的编号 | CQBD(略)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项目编号 | CQ(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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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香港九龙尖沙咀83-97号华源大厦写字楼9楼C2室 | ||
转让底价 | 509.(略)万元 | ||
标的资产 (略) | 中国香港特 (略) 九龙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 0755-(略)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 0755-(略)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现地址:香港弥敦道87号华源大厦9楼C2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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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香港土 (略) 物业参考编号 A(略)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实用建筑面积(㎡) | 68.9 | |
使用年限 | 150年 | 已用年限 | 135年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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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香港九龙尖沙咀83-97号华源大厦写字楼9楼C2室,现地址为香港弥敦道87号华源大厦9楼C2室。 2.标的资产由刘添云代持,实际 (略) (略) (略) 所有。意向受让方报名申请受让即对该标的资产权属及业权没有异议,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申请受让前已到 (略) 查阅有关房屋资料(包括契据),或已自行到香港土 (略) 查阅有关资料。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接受该标的资产现状,如因不了解情况造成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3.标的资产评估值不含增值税,本次标的资产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由受让方承担。 4.根据标的所在地香港有关规定,交易双方须各自聘请香港律师进行过户交易,相关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二项特别事项说明的内容;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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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宝安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宝安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9-27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 (略) 所属香港物业公开挂牌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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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纳的保证金将有权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号:(略) 开户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 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标的资产代持人签署一份关于买卖该标的资产的、适用香港法律的正式买卖合同。标的资产位于香港,其产权过户手续均按当地交易、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