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 (略) 决定书
(2024)豫1729破6号之一
新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为此选任王鹏、高方、钱亚红、徐强、徐迟、李杰为债权人代表,推选张金洪为职工代表。本院认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故决定如下:
认可王鹏、高方、钱亚红、徐强、徐迟、李杰、张金洪为债权人委员成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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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 (略) 决定书
(2024)豫1729破6号之一
新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为此选任王鹏、高方、钱亚红、徐强、徐迟、李杰为债权人代表,推选张金洪为职工代表。本院认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故决定如下:
认可王鹏、高方、钱亚红、徐强、徐迟、李杰、张金洪为债权人委员成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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