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确保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稳步推进,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4〕7号)、《湖南省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湘农发〔2024〕45号)文件精神, (略) 实际,特组织开展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遴选。现将遴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范围
1.依法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等,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从事农作物秸秆离田、收储运及综合利用的经营主体。
2.对秸秆离田、收储运和综合利用意愿强烈、积极性高的经营主体。
二、遴选条件
1.依法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依法批准成立;
2.有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
3.公司及法人银行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
4.近两年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5.无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6.无涉黑涉恶现象;
7.优先支持从事过秸秆收储/加工/利用/还田等经营活动的主体。
三、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和补助限额
(一)支持环节
1.主要对经营主体在收储设施建设(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不纳入奖补范围)和秸秆相关的机械设备采购等环节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进行补助(已享受过其他部门类似财政奖补政策的,不再纳入本次支持范围)。
2.支持秸秆科学还田沃土。因地制宜推行秸秆翻埋、碎混、覆盖等秸秆还田沃土技术模式,积极推广转化农业农村部分区域、部分作物制定的秸秆科学还田操作规程,以及建立的农机农艺配套的综合方案。
3.支持秸秆离田高效利用。重点支持秸秆收储、加工、利 (略) 场主体,鼓励推行秸秆综合利用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相结合模式,提高离田效能。完善"打捆—清运""粉碎—清运"等秸秆离田收集模式,减少秸秆打包带土,示范推广高效收储运设施设备,降低离田成本。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原则上对企业实施的项目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3,对合作社、家庭农场实施的项目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2。
对秸秆相关设备购置按照所有财政性补贴不超过实际购买金额的50%进行奖补。
四、申报要求
(一)主体申报。具备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申报表(附件1),根据评分细则(附件2)附证明材料,按照资料汇编目录(附件3)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主体公章),报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同意, (略) 农业农村局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联系人:刘志军 咨询电话:*)。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7月5日下午18时整,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三)结果公示。评审 (略) (略)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附件一
(略) 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作物秸秆
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主体申报表
主体名称 | 法人代表 | |||
主体地址 | 成立时间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是否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 是 否 | |||
是否有涉黑涉恶现象 | 是 否 | |||
是否有失信记录 | 是 否 | |||
近两年有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有 无 | |||
是否从事过秸秆收储/加工/利用/还田等经营活动 | 是 否 | |||
拟申报建设类型 | 收储运中心 产业化利用 秸秆离田 秸秆还田 | |||
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 ||||
计划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明细: 申报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略) 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遴选评分细则
申报主体:
序号 | 类别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1 | 基础 条件 | 10 |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或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 | 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 |
2 | 20 | 银行信用良好,无违法行为及失信记录。 | 一票否决 | ||
3 | 10 | 土地可以用于建设证明(建设用地或农业设施用地证明)。 | 土地证明文件 | ||
4 | 硬件 条件 | 20 | 实施主体可用于建设设施土地面积:5亩以上(含)20分;3亩以上(含)15分;2亩以下、1亩以上(含)10分;1亩以下不计分。 | 租赁协议(村委会证明)等 | |
10 | 现有厂房面积: 3000㎡以上(含)计10分; 2000㎡以上(含)计8分; 1000㎡以上(含)计5分; 500㎡以上(含)计3分; 500㎡以下不计分。 | 建设用地证明和图片等 | |||
10 | 现有秸秆综合利用(离田收储、加工利用、还田等环节)设备:1台(套)以上(含)计10分,没有不计分。 | 设备购买发票或图片等 | |||
5 | 秸秆收储运、利用条件 | 20 | 先前从事秸秆收储运量或利用量年达500吨(含)以上计20分;500吨以下、100吨(含)以上计15分;100吨以下、50吨(含)以上计10分;50吨以下、10吨(含)以上计5分;10吨以下不计分。 | 提供收储运台账或现场作业图片等 | |
总得分: 评审专家(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资料汇编目录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银行征信证明
6.企业诚信经营证明( (略) 站查询)
7.相关土地证明(农业设施用地或建设用地)
8.现有厂房及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图片
9.现有秸秆收储/加工设备及现场作业图片
10.其他需补充提供材料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