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略)
证照、印章作废的声明
(略) (略) 2023年9月4日作出(2023)赣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 (略) (略) 对被申请人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因管理人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未向本管理人移交全部印章、证照、文件、账簿等相关资料。
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特此声明:
被申请人 (略) 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许可证(正副本)、法定代表人印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证照、印章,自2023年9月4日全部作废不产生相关法律效力。
自2023年9月4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证件产生的一切行为与 (略) 及本管理人无关, (略) 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2023年9月4日之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需本管理人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