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 (略) 债权人:
2024年9月23日, (略) (略) (下称“ (略) ”)作出《决定书》〔(2024)粤01破申509号〕,决定对广州富 (略) (以下简称“富美公司”)进行预重整,指定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024年11月20日, (略) 申请,出具民事裁定书〔(2024)粤01破申509号〕, (略) 重整,同时出具《决定书》〔(2024)粤01破379-1号〕,指定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截至2024年 (略) 重整案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共计24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26笔债权合计981,*(已扣除撤回申报的债权)。其中,3户3笔债权,因涉及诉讼且未有生效判决作暂缓确认;有2户2笔债权因债权人不同意管理人初审意见作暂缓确认;有1户1笔债权因未达到应付款条件予以暂缓确认;有1户1笔债权因账面未记载且经办人员离职, (略) 进一步调查核实债权金额而作暂缓确认;另有1户1笔为解除未履行完毕合同债权人,因临近债权申报期届满且解除合同前已发生债权金额未作结算有待核实而暂缓确认。对前述8户8笔债权,合计申报债权额3,*,管理人作暂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 (略) 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据此,前述债权作暂缓确认的债权人, (略) 确定临时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于上述暂缓确认债权,管理人将在前述原因 (略) 理后继续进行审查确认并公示,供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核查。针对暂缓确认债权的情况,详见管理人编制的《广州富 (略) 重整案·暂缓确认债权表》。
特此公告。
广州富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