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 (略) 云霄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198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10月29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云霄县莆美镇前涂村6779平方米、莆美镇下径村788平方米(水田757平方米、旱地31平方米),火田镇郭浦村1860平方米、西林村807平方米,列屿镇城内村5698平方米,下河乡车圩村#平方米,和平乡 (略) 5718平方米建设用地,总面积#平方米(61.98亩)划拨给福 (略) (略) (略) 云霄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项目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该项目供地红线图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同意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三、同意根据《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协议出让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和划拨项目用地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云政综〔2024〕7号)核算本项目划拨价款为1121.#元。本项目使用耕地应缴交耕地开垦费为0.#元,由用地单位 (略) 申请缴交。
四、同意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水厂、加压泵站、调节池)。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 (略) 云霄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198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10月29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云霄县莆美镇前涂村6779平方米、莆美镇下径村788平方米(水田757平方米、旱地31平方米),火田镇郭浦村1860平方米、西林村807平方米,列屿镇城内村5698平方米,下河乡车圩村#平方米,和平乡 (略) 5718平方米建设用地,总面积#平方米(61.98亩)划拨给福 (略) (略) (略) 云霄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项目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该项目供地红线图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同意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三、同意根据《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协议出让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和划拨项目用地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云政综〔2024〕7号)核算本项目划拨价款为1121.#元。本项目使用耕地应缴交耕地开垦费为0.#元,由用地单位 (略) 申请缴交。
四、同意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水厂、加压泵站、调节池)。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