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 (略) 幼儿园新建项目 [第1次答疑澄清公告]
[2022-04-14]
各投标人:一、 (略) 幼儿园新建项目施工投标人提出答疑时间已于2022年4月11日17:00时截止。本次答疑文件作为招 (略) 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答疑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 (略) ,以本答疑文件为准。对投标人的问题回复如下:问题:招标文件P27中 *** .1中12条关于“投标人24个月内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标中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的规定。目前赣州市对标粤港澳大湾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赣市府办字〔2020〕 (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营商〔2021〕1号关于印发《赣州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 (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赣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专项清理行动。围绕工程建设、招投标、教育、医疗、体育、旅游等领域,集 (略) 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公开清理结果。且上述资格条款为赣市建字〔2019〕 (略) 文件中资格审查合格非必备条件。请问招标人,投标人曾作为联合体一般成员参与过赣州区域的项目投标并中标,但因联合体牵头人原因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该牵头人已向业主承担了违约责任(没收大额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排斥该情况下非联合体牵头人的其他成员参与本次投标,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望招标人允许该情况下联合体其他成员参与本次投标。答:赣州市住房 (略) 《关于加强标前监管严格投标资格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建字【2019】 (略) )文件对“投标人24个月内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标中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形已有明确规定可拒绝其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联合体中非联合体牵头人的其他成员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项目不允许该情况下联合体其他成员参与本次投标,不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本 (略) 门批复的招标控制价及招标人确定的要约价未确定, (略) 门批复的招标控制价及招标人确定的要约价将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请各位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江西省公共 (略) 发布的相关信息。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不 (略) 分,招标文件条款中 (略) ,均以本次招标答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