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
(略) 预征告字〔2024〕3号
(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因公共利 (略) 规划的需要 (略) (略) 沙塘村、垦村村、三合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西壮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略) (略) 沙塘村、垦村村、三合村(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图)。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
拟征收土地面积35.136亩,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为了公共利 (略) 规划的需要,本次征收土地 (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用地,拟开发的用途为 (略) 、公园绿地、#地水域、水工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略) 征地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和清点确认,请上述拟征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 (略) 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 (略) (略)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构)筑物及抢葬坟墓,凡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公告期限: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26日
附件:1-1. (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被征收土地及特殊苗木(不含政策已明确补偿标准的苗木)、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登记申报表(被征收人填报使用)
1-2. (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登记申报表(被征收人填报使用)
1-3. (略) (略) 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位置示意图(本公告张贴使用)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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