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山东 (略) 年加工2910万只鸡扩建项目”位于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前大里庄,依托现有工程的场地、屠宰车间、冷库、污水处理站、办公区等设施进行改扩建,将原有的屠宰一车间改建为调理品车间,新建一座屠宰二车间,项目配置1条肉鸡屠宰生产线(双链条),建成后将原有屠宰生产线全部淘汰,可形成年屠宰3000万只肉鸡和年腌制8500吨调理肉的生产能力。项目劳动定员64人,年运行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年运营2400h。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莘县 (略) 于2022年4月委托山东博 (略) 编制完成了《山东 (略) 年加工2910万只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7月21日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莘行审报告书[2022]14号”文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项目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2023年5月建成调试。
2023年11月22日--11月23日, (略) 对项目外排污染物、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监测。
(三)投资情况
一期工程实际总投资6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8万元,占总投资的4.34%。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山东 (略) 年加工2910万只鸡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及其环保辅助设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与原环评相比,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如下变动: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措施由“水喷淋+UV光氧+活性炭吸附”变更为“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取消了UV光氧处理措施,增加了活性炭装填量;恶臭气体处理效率未降低。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验收组认为上述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一期工程废气主要为屠宰车间、卸车平台恶臭废气、污水处理站排放的恶臭废气、食堂油烟。
其中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收集后通过“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设置带机械排风的吸排油烟机,油烟经处理后通过高于所在建筑物1.5m的油烟排气筒(DA002)排放;屠宰车间、卸车平台恶臭废气收集后经生物除臭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
未收集的屠宰车间、卸车平台、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主要通过在屠宰车间、卸车平台以及污水处理站周边喷洒植物除臭剂、对粪便进行日产日清的方式进行抑制。
(二)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屠宰车间废水、废气喷淋废水、车辆冲洗废水、调理品车间废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后进入扩建后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扩建后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250m3/d,采用“格栅+隔油+气浮+水解酸化池+缺氧+好氧+二沉+消毒”工艺,处理后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禽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及 (略) 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 (略) 进行深度处理。
(三)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屠宰车间及污水站等设备,噪声值在70-90dB(A),主要采用隔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
(四)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病死鸡,鸡粪便,鸡血。鸡毛,不可食内脏及胃容物,污泥,废油脂,废弃包装材料,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包装袋,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
其中病死 (略) 处理,鸡粪便和不可食内脏及胃容物外售有机肥厂,鸡血、毛外售给饲料加工企业,污泥、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油脂外售综合利用,废弃包装材料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包装袋、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五)其他
企业设置了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对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各固废暂存设施、危废间进行了相应的防渗;建设了120m3的事故水池及相应的事故水导排系统;企业于2023年6月变更了排污许可证(*80T001W)。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验收监测期间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验收监测结果有效。
(一)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DA001排气筒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量纲)排放浓度分别为0.89mg/m3、0.29mg/m3、549,氨、硫化氢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1.03×10-3kg/h、3.02×10-4kg/h,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0.33kg/h,氨排放速率≤4.9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DA002油烟最大排放浓度为0.7mg/m3,满足《 (略)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中小型饮食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1.5mg/m3)。
DA003排气筒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量纲)排放浓度分别为0.9mg/m3、0.26mg/m3、634,氨、硫化氢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3.17×10-3kg/h、9.15×10-4kg/h,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0.33kg/h,氨排放速率≤4.9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0.29mg/m3、0.035mg/m3、13(无量纲),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NH3≤1.5mg/m3、H2S≤0.06mg/m3、臭气浓度≤20)要求。
(二)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验收监测期间,废水pH在7.0-7.3之间;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日均监测浓度为49mg/L、23.66mg/L、87.25mg/L、3.59mg/L、0.44mg/L、8.20mg/L、0.27mg/L、3.83×102MPN/L;从以上监测数据可以看出,pH、悬浮物、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均满足《肉类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及 (略) 进水水质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外排废水pH在7.0-7.3之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悬浮物、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97mg/L、25mg/L、0.49mg/L、3.79mg/L、8.4mg/L、59mg/L、0.44mg/L、520mg/L,均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禽类屠宰加工、《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及 (略) 进水水质要求。
(三)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各监测点位昼间最大噪声为59.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验收监测期间,西南股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无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废水全部排入区域污水处理厂,未直接分配总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