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县桂 (略) :
我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出让位于灵山县沙坪镇2023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C地块(C-1、C-2)*.1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以人民币*仟*佰***万元整(¥*.00元)竞得该地块, (略) 签订《灵山县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灵政函〔2024〕35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沙坪镇2023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C地块(C-1、C-2)*.1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 (略) 。
二、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其中C-1、C-2地块商业建筑面积≤20%),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2425.*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C-1地块:1.0<容积率≤2.5,建筑密度≤45%,绿地率≥15%;C-2地块:1.0<容积率≤2.5,建筑密度≤45%,绿地率≥20%,其他未说明的及配套小学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66号核定为准。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七、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八、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