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的相关要求,经企业申请、减排量初审和减排量核查等程序,现将广东 (略) 炼铁厂VOCs治理改造项目和4#5#焦炉超低排之化产VOCs项目减排量的认定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9日,如对减排量核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书 (略) ,逾期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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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2024年工业源工程减排量认定情况表
(略) (略)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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