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对南方国际项目(项目编号:*)进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审核结论详情见附件)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95-*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建税二税通[2024]6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