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23日我局拟对 (略) 石墨化制品及设备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3日-2024年1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政务大厅环保窗口)
附件: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石墨化制品及设备提质改造项目 | 祁县昭馀镇迎宾路五里疙瘩 | (略) | 山西 (略)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不新增用地,建设内容为更新原有1台成型机,新增1座冷却滚筒用于糊料冷却,新增5台铣床、2台锯床(1#机加工车间增加2台铣床、1台锯床,新建2#机加工车间增加3台铣床、1台锯床),同时配套建设环保工程。技改后生产规模不变,年产阴极碳块2.7万吨、糊料0.3万吨。 | 1、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管控措施,规范施工行为,施工道路每日洒水;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废水收集后用于洒水抑尘;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堆放苫盖,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采取有效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2、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办公区、食堂、澡堂冬季采暖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余热,生产车间不采暖,不得建设燃煤设施。生产车间全封闭;糊料冷却、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黑法吸附+除尘+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m排气筒排放;混捏工序、沥青贮槽工序废气经“黑法吸附+除尘+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m排气筒排放;1#(旧)机加工车间内原有5#铣床和新增10#铣床、3#锯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管道+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原有1#锯床和新增9#铣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管道+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2#(新)机加工车间内11#铣床、12#铣床、13#铣床、4#锯床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排气筒排放;返回料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沥青烟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企业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苯并[a]芘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6规定的限值。 3、严格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成型工序冷却水经沉淀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糊料冷却水经沉淀冷却后循环使用,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用于道路洒水,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4、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及机械车辆的日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料废品、机加碎屑、除尘灰、载焦粉和沥青渣返回生产工序用作原料;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棉纱、废手套、废催化剂和废滤袋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规范设置危废标识牌,按规定建立危废转移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区内设置垃圾桶定点堆放,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6、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跑、冒、滴、漏现象。 7、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范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口设置。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发生。 8、技改后颗粒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6.123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