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呼和浩特市华奇燃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佳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N0297ZQ#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20 9: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26 17:00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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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如意蒙银 (略)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32G | |
住所 | (略) (略) (略) 6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邸冬梅 |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
交易 条件 | 挂牌价格(元) | #.16元(截至2024年12月18日) ,最终成交价格为受让方付款当日债权本息(含罚息)及相关费用合计数。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货币一次性付款 | |
重要事项 | 一、该项目转让涉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 (略) 及其他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对该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特别告知事项: (一)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联系电话: # (二)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1、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6、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7、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8、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1、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2、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3、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4、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5、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6、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7、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8、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9、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0、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1、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2、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 23、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4、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25、受让方对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 26、转让的标的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 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1、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电话。 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不属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基于债权资产的特殊性,转让方就转让的资产只进行现状出售,受让方独立判断资产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且受让方已经认真审阅了相关债权资料,对资产的情况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受让方知悉、预见、理解并完全接受资产的所有风险、瑕疵。 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之前,若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转让方清偿全部债权本息的,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委托转让交易,此种情况下,不视为转让方违约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仍需按照股交中心的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同等条件下,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 (略) 及其分公司优先受让,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受让,但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债务人本人及关联人、担保人及其关联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2、采用货币资金受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优先于采用资产置换形式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 3、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4、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需在向股交中心提交受让登记申请时,明确此种结算方式,未明确的,视为采取货币资金受让。拟置换的资产评估价格须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转让方不对最终受让方弥补差价。如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由转让方自行确定受让方,必要时,可由股交中心组织确定最终受让方。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6、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且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交接手续后(交易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股交中心将价款转付转让方。采用资产置换的依据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9、转让标的债权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债权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0、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 (略) 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1、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2、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 13、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4、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5、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交易 指南 | 交易服务费 | 由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 |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保 (略) 置方式 | 1、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12-26 17: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如置换成交,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后续义务的。 3、 (略) 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成交的,在其按交易合同及其他约定向转让方全部履行相关义务后,并按约定向股交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3)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4)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5)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1)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最多延长(5)个周期。 | |
挂牌公告期(或延长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多次报价规则: 1、自由报价期自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9时至11时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2分钟(即120秒) 3、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 #万 元(小写¥# ) | ||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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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郭经理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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