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2024年9月5日,我局拟批复《 (略) 拉链生产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 (略) 修水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9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拉链生产厂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修水县大桥镇墩台村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西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选址于 (略) 修水县大桥镇墩台村(地理坐标为:E114°3′48.513″,N28°57′5.547″),占地面积2066.29m2,主要建设内容有:主体工程(生产厂房1栋2层)、辅助工程(办公楼1栋)、环保工程(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污防设施)等,运营后形成年产80吨镀铝银色塑料拉链、20吨镀铝彩色塑料拉链的生产规模,为已建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环保投资占比9.8%。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污染防治。按“报告表”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应加强环境管理,建设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减少物料及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漆废气。喷漆废气经采用密闭空间负压收集的方式进行收集后,采用“水帘处理+UV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过程产生的TVOC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中表面涂装的标准。颗粒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和表3中的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应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等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排放。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报告表”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规范设置项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严格落实对废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和 拉链成品清洗废水。拉链成品清洗废水经隔油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时清掏用作农家肥,不外排。 (三)环境噪音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振、减振、隔声、绿化等治理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边角料、漆渣、废油漆桶、水帘柜产生的废水、废活性炭、废UV灯管和生活垃圾。漆渣、废油漆桶、水帘柜产生的废水、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危险废物,其他属一般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能综合利用的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须统一收集后外售至废物综合利用单位或原所有者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做到及时清运;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安全贮存、转运、处置危险固废,做好相关管理台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且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略) 修水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