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荞糕 | XBJ*NDWJZX | 2023/7/30 | 酸价(以脂肪计)(KOH),mg/kg,标准指标:5; 实测值:25.4 | 名称:姚安欧莎莉蛋糕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西正街44-3号 | 名称:/ 住所:/ | 2023年县局抽检计划 | 和面时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当,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添加。 | 名称:姚安欧莎莉蛋糕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西正街44-3号 | 任务领取时间:2023-08-23 启动时间:2023-08-24 | / | / | / | 立案时间:2023-09-06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 2023-11-02 结案时间:2023-11-03 处置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姚市监处字〔2023〕84号 当事人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处予罚款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
2 | 宫廷桃酥 | XBJ*NDWJZX | 2023/7/30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100; 实测值:148 | 名称:姚安县泳芬香米糕点面包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西正街54号 | 名称:/ 住所:/ | 2023年县局抽检计划 | 和面时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当,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添加。 | 名称:姚安县泳芬香米糕点面包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西正街54号 | 任务领取时间:2023-08-24 启动时间:2023-08-24 | / | / | / | 立案时间:2023-09-13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11-02 结案时间:2023-11-03 处置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姚市监处字〔2023〕85号 当事人加工销售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处予罚款4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并案查处 |
3 | 牛奶橄榄蛋糕 | XBJ*NDWJZX | 2023/7/31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100; 实测值:318 | 名称:姚安县泳芬香米糕点面包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西正街54号 | 名称:/ 住所:/ | 2023年县局抽检计划 | 和面时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当,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添加。 | 名称:姚安县泳芬香米糕点面包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西正街54号 | 任务领取时间:2023-08-29 启动时间:2023-09-01 | / | / | / | 立案时间:2023-09-13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11-02 结案时间:2023-11-04 处置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姚市监处字〔2023〕85号 当事人加工销售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处予罚款4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
4 | 香蕉 | XBJ*08 | 2023/7/26 | 腈苯唑,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41 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 | 名称:姚安县梦里果香鲜果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 (略) 场 | 名称:/ 住所:/ | 2023年县局抽检计划 | 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购进货物把关查验不严。 | 名称:姚安县梦里果香鲜果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 (略) 场 | 任务领取时间:2023-08-29 启动时间:2023-09-01 | / | / | / | 立案时间:2023-09-01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10-31 结案时间: 2023-10-31 处置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姚市监处罚〔2023〕87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47元;2、处予罚款50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
5 | 黄金玉米饼 | XBJ*82 | 2023/8/1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100; 实测值:152 | 名称: 姚安县重云糕点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北正街 | 名称:/ 住所:/ | 2023年县局抽检计划 | 和面时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当,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添加。 | 名称:姚安县重云糕点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北正街 | 任务领取时间:2023-08-30 启动时间:2023-09-01 | / | / | / | 立案时间:2023-09-01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10-26 结案时间: 2023-10-26 处置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姚市监处字〔2023〕69 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15.2 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 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并案查处 |
6 | 荞饼 | XBJ*83 | 2023/8/1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100; 实测值:223 | 名称: 姚安县重云糕点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北正街 | 名称:/ 住所:/ | 2023年县局抽检计划 | 和面时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当,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添加。 | 名称:姚安县重云糕点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北正街 | 任务领取时间:2023-08-30 启动时间:2023-09-01 | / | / | / | 立案时间:2023-09-01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10-26 结案时间: 2023-10-26 处置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姚市监处字〔2023〕69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15.2 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 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
7 | 荞糕 | XBJ*81 | 2023/7/31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100; 实测值:192 | 名称: 姚安县田美乐芙糕点面包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 (略) 商铺 | 名称:/ 住所:/ | 2024年县局抽检计划 | 和面时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当,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添加。 | 名称: 姚安县田美乐芙糕点面包店 地址:姚安县栋川 (略) 商铺 | 任务领取时间:2023-08-30 启动时间:2023-09-01 | / | / | / | 立案时间:2023-09-01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3-10-26 结案时间: 2023-10-26 处置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姚市监处字〔2023〕68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