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 (略) 财政厅关于制定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24〕52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明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明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2大类30款143项245目。各购买主体对纳入指导性目录内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但下列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今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变化、公众需求和工作实际等情况,需要对《宁明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 (略) 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明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宁 (略)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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