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26—4月28日,我局对阳阿乡韩庄村养殖产业项目、 (略) 政污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3-* 通讯地址:原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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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原环书审〔2024〕1号
(略) 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
关于《阳阿乡韩庄村养殖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原阳县阳阿镇经济联合总社: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MF*W)上报的由 (略) 编制完成的《阳阿乡韩庄村养殖产业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原阳县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羊舍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优化饲料配方、生物除臭剂喷洒、场区绿化等措施进行防治;堆粪间恶臭气体通过微负压收集后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尾气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上述废气经治理后,NH3、H2S、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相应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相应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设置收集池对养殖场初期雨水进行收集,经沉淀后分批次用于周边绿化和农田,不外排。
3.噪声。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各种固废。固体废物暂存及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六、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4月26日
原环审〔2024〕10号
(略) 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
关于原阳县麦 (略)
(略) 政污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原阳县麦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 (略) 环评工程师何新语主持编制的《 (略) 政污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在原阳县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及粉尘经生物喷淋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H2S、NH3、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相应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厂界排放浓度0.5mg/m3)。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车辆及地面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经沉淀池预处理,上述废水预处理后与除臭塔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站处 (略) 排入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5.项目实施后,须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报告表》所列方案进行替代。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措施。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要求安装相应的监测及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