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提交的《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国道 (略) 境内应县罗庄至朔城区东榆林段改扩建工程涉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朔交发〔2023〕8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涉河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利局,应县水利局及山阴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 (略) 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 (略) 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国道 (略) 境内应县罗庄至朔城区东榆林段改扩建工程涉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略) 水利厅
2023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道 (略) 境内应县罗庄至朔城区东榆林段改扩建工程涉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3年8月2日, (略) 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国道 (略) 境内应县罗庄至朔城区东榆林段改扩建工程涉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利局、应县水利局、山阴县水利局、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交通规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绿景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如下:
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8月12日以晋发改审批发〔2019〕373号文对国道 (略) 境内应县罗庄至朔城区东榆林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进行了批复。 (略) 交通运输厅于2021年7月13日以晋交审批发〔2021〕209号文对国道 (略) 境内应县罗庄至朔城区东榆林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
本项 (略) 应县、山阴县和朔城区,起点位于应县大临河乡罗庄村东1.4km( (略) 浑源县交界)处,与既有国道336顺接,终点位于朔城区神头镇东榆林村北,设东榆林互通与国 (略) 道212连接,路线全长68.391km。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位于建设项目主线中心桩号K0+774.8处的北楼峪河箱通、K15+360.7处的大石峪河箱涵、K19+480处的七支渠中桥、K24+589.8处的茹越峪河箱通、K29+454处的黄水河大桥、K65+567.5处的桑干河大桥。
三、建设项目公路设计等级为一级,黄水河大桥、桑干河大桥防洪标准均为100年一遇,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黄水河大桥10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1170m3/s,河道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764.4m3/s;桑干河大桥10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1600m3/s,河道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1026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黄水河大桥改建后20年一遇洪水最大壅水高度为0.26m,较改造之前降低0.13m,100年一遇洪水最大壅水高度为0.48m,较改造之前降低0.17m;桑干河大桥改建后20年一遇洪水最大壅水高度为0.03m,较改造之前降低0.1m,100年一遇洪水最大壅水高度为0.03m,较改造之前降低0.2m。
(二)黄水河大桥改建后设计洪水最大可能冲刷深度4.86m;桑干河大桥改建后设计洪水最大可能冲刷深度4.74m。
(三)涉水建筑过流能力均满足相应要求。
六、涉水工程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做好工程防汛工作,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应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禁止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施工废弃物应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安全,涉河桥涵验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阴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 年 0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