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东西环线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合同编号:
茶陵县东西环线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人:茶陵县住房和 (略)
承包人: (略) 政工程华北 (略)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茶陵县住房和 (略)
承包人(全称): (略) 政工程华北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茶陵县东西环线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茶陵县东西环线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2.工程地点:茶陵县。
3.工程概况:茶陵县东西环线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包括主要内容有建设排水管道约*米、雨水箱涵约*米,排洪渠约*米,加固原有沟渠*米,以及建设检查井、雨水子、闸门和合流管沟的清淤疏浚等。工程总投资约* 万元。
二、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1.服务范围:包含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初勘、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含明确的工程数量和确定经济合理的施工工艺)和预算编制等内容。
2.服务内容: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现场服务,依法及时出具工程签证和变更文件,参与工程验收。
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服务周期
计划开始服务日期:2024年12 月 01 日。
计划完成服务日期:2025年12 月 01 日。
具体工程服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组价如下:勘察费*元,设计服务费(含概预算编制)*元,共计*元;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佰***万*仟*佰***元整(¥*元)。其中不含税价款*.26元,增值税额*.74元,增值税率6%。
五、发包人代表与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尹理想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茶陵县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2 份,承包人执正本 2 份, (略) 、代理机构各 1 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422 |
纳税人识别码: | 纳税人识别码:*22B |
地址: | 地址: (略) (略) (略) 99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吴凡松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022-* |
传真: | 传真:022-*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q.com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建行天津河西支行 |
账号: | 账号: ** |
时间:年月日 | 时间:年月日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勘察、造价咨询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服务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勘察、造价咨询,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承包人联合,以一个承包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勘察、造价咨询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勘察、造价咨询服务: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其他服务、延期服务。
1.1.3.2 基本服务: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提供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3.3 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承包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3.4 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服务期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提供的服务。
1.1.3.5 工程服务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
1.1.4.2 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服务日期是指承包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服务周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服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服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承包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 (略) 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承包人的服务工作、服务项目和/或服务文 (略) 理决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服务周期和(或)服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服务变更与索赔〕 (略) 理。
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承包人在贯彻落实发包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发包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成果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承包人提交的成果文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一般义务
3.1.1 承包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服务内容。
3.1.2 承包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承包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主要服务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服务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服务人员宜包括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勘察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
3.3.2 承包人委派的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服务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主要服务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承包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承包人员的,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服务分包
3.4.1 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服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服务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服务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承包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服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服务费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服务费;
(2) (略) 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服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4.1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开展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开展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服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成果文件的时间。工程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服务工作量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并相应延长服务周期。
5.服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服务。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工程开始前书面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成果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承包人的要求
5.1.2.1 承包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服务。有关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服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服务费用和(或)服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承包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成果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承包人在工程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服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保证措施
承包人宜编制服务实施规划,做好服务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服务成果文件的要求
5.3.1 成果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成果文件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成果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服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成果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成果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成果 (略) 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服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服务进度与服务周期
6.1 服务进度计划
6.1.1 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承包人工作进度符合委托人工作节点要求,每项工作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工期为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初勘、详勘完成时间节点,方案设计的进度计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时间、造价咨询服务计划。
6.1.2 进度计划的修订
委托人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天。
6.2 服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服务周期自开始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的日期起算。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服务工作。
各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承包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的日期起算。
6.3 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服务周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日期开始工作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日期顺延完成工作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承包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6.3.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进度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第14.2款〔承包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承包人支付逾期完成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服务的义务。
6.4 暂停服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服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周期。
6.4.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承包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承包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承包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服务,承包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承包人的服务暂停,承包人的服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承包人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4.4 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服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服务外,承包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成果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成果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成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服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成果文件的奖励。
7.成果文件交付
7.1 成果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成果文件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成果文件。
7.2 成果文件的交付方式
承包人交付成果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7.3 成果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成果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成果文件审查
8.1 承包人的成果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成果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成果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承包人的成果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的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承包人按第7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承包人应按第14.2款〔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承包人应当提供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承包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承包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基本服务费用;
(2)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承包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服务通知载明的开始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不开始工作或暂停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1. 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书面要求,承包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变更。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增付服务费,承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承包人的服务工作量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承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长的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承包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承包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承包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承包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确定。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承包人支付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服务工作。自中止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承包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工作;自中止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承包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工作的时间,且周期相应延长。
14.1.3 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承包人结算并支付服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承包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成果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服务费中扣减。
14.2.3 承包人对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原因产生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相关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承包人原因,成果文件超出发包人与承包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 (略) 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服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成果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经承包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所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 技术标准
1.3.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略) 控成本系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略) 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4]2号)《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控成本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株财函[2023]43号)等, (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文件。
1.3.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与承包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茶陵县住房和 (略)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尹理想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略) (略) (略) 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B3栋103号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刘泓 ;
承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手机*,传真号码022-*;
承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q.com 。
1.6 保密
保密期限:本项目全部竣工后十年内。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其他义务:
2.1.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2.1.1.2在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作开展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出技术要求。
2.1.1.3发包人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造价咨询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
2.1.1.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已开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并支付相应费用。
2.1.1.5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设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尹理想 ;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略) 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有权对承包人的服务工作、服务文 (略) 理决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的决定执行。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9天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承包人
3.1 承包人一般义务
3.1.1 承包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2 承包人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负责项目参与各方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解决发生在施工范围内及与参与各方之间的有关矛盾与问题。
(2)承包人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通知施工及参与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承包人批准并经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3)承包人应按成果文件提交的要求,按月向发包人提交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
(4)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勘察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负责。
(5)承包人应依据项目合同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保证成果文件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为建设各方提供优良的服务。协助发包人开展勘察、设计的进度、质量及现场的管理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开展设计评审及优化工作。
(6)承包人对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成果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损失或因承包人各专业负责人之间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的失误致使工程遭受损失的,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费用,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按发包人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总额不超过设计合同金额的30%。
(7)若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存在安全隐患或设计深度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重新勘察或设计,重新进行相关工作的,由此造成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设计合同金额的30%。
(8)承包人在勘察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在作业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交接底签字确认手续,工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9)承包人在进行勘察工作前,应组织勘察专业人员以及发包人踏勘现场后出具勘察任务书和勘察方案,过程中如遇特殊地质或与进场前踏勘不一致时,必须及时提醒发包人,如加密补勘等方案调整,统一意见后再进行后续工作。
(10)承包人必须确保勘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因地勘不到位、数据缺失及不准确影响设计,进而影响造价;如在施工过程中 (略) 现场实际地质与勘察报告不一致从而导致费用增加的,按勘察服务费的10% (略) 罚,直至扣完全部勘察服务费,如造成损失超过全部勘察服务费的,需下发联系函至勘察单位,列入公司不良行为单位名录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1)承包人在完成地勘后原则上不允许补勘或出具补充勘察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具补充报告的,须提前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2)承包人不能私自确定勘察单位单位资料,更不能私下更改设计图纸,如因非发包人原因设计图纸调整导致造价增加,如情节严重情况,按引起增加造价的一定比 (略) 罚,发包人可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13)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承包人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有关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保证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如承包人延误交付资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14)承包人不按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过度设计、超标准设计、在设计中虚增工程量等,按审计结果与原设计结果 (略) 扣减设计单位设计服务费10%,直至扣完全部设计服务费,如造成损失超过全部勘察服务费的,需下发联系函至设计单位,列入公司不良行为单位名录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5)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赔偿总额不超过设计合同金额的30%。
(16)承包人自行解决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更换本项目设计团队成员应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并丧失承揽发包人后续设计任务的资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发包人认为不合格的具体设计人员。
(17)所有相关评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承包人后续服务包括:
①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②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 (略) 理与解决施工中设计有关的问题;
③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④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 (略) 理方案;
⑤参加本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⑥在项目施工阶段,承包人除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限要求对设计存在的缺陷进行设计变更修正外,也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参加工程变更设计的多方会议、签署会议纪要,并按发包人对工程变更的时限要求配合进行设计出图和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
(18)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电子成果(含CAD文件、WORD文本、3D模型、高清效果图、计价软件版预算编制的文件)。
(19)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规划评审、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图审、财评审查,并确保各阶段文本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或经修改后通过设计审核。为了设计优化和成本控制的需要,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随时提供本工程计算数据及图形文件的电子文档。
(20)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文件时,承包人应全面配合。
(2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22)遵守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及各项规定。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崔洪升 ;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注册证书号: CS*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q.com ;
通信地址: (略) (略) 99号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设计/勘察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专业负责人
姓名: 周永彪 ;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注册证书号: AY*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q.com ;
通信地址: (略) (略) 99号 ;
承包人对勘察专业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勘察专业负责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3.2.2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 (略) 罚。
3.2.3 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5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 (略) 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5天。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承包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天 (略) 罚。
3.4 服务分包
3.4.1 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勘察、预算。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服务费支付方式:/。
3.5 联合体
3.5.1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另行协商约定。
5.工程服务要求
5.1 工程服务一般要求
5.1.1 工程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 工程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
5.1.3 工程服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5.3 成果文件的要求
5.3.1 成果文件深度规定:成果文件应达到建设部相应阶段及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同时满足委托人要求。)
5.3.2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0年。
6.服务进度与周期
6.1 服务进度计划
6.1.1 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承包人工作进度符合委托人工作节点要求,每项工作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工期为准。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初勘、详勘完成时间节点,方案设计的进度计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时间、造价咨询服务计划。
6.1.2 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天。
6.2 进度延误
进度延误要求详见合同文本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3 进度延误具体要求执行。
6.3 提前交付成果文件
6.3.1提前交付成果的奖励:/。
7.成果文件交付
7.1 成果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电子版成果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文本为可编辑的WORD版本,图纸为可编辑的CAD版本。
8.成果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天。
8.2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成果文件后在 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
8.3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承包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9.2 承包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服务通知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天前支付。
11.变更与索赔
11.1 承包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承包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书面声明后的1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承包人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成果文件 (略) 的任何项目中使用且无须支付承包人人任何费用。发包人可以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成果文件。发包人可将项目全部成果文件用于 (略) 广告宣传,发包人无须另外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项目。
13.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严禁用作他用。
13.3 承包人在服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按照承包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金:另行协商。
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按咨询费暂定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咨询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不予结算和付款,还应承担发包人相应的损失。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不得解除合同。
14.2.2 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成果文件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每延误一天,处5000/天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应付咨询费中扣减。延误15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咨询费暂定总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回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咨询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不予结算和付款,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承包 (略) 罚。
承包人逾期交付成果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每延误一天,处5000/天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应付咨询费中扣减。延误15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咨询费暂定总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回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咨询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不予结算和付款,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承包 (略) 罚。
14.2.3 承包人成果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退回发包人已经支付的费用,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不予结算和付款,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咨询费暂定总金额的5%,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4.2.4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更换本项目咨询团队成员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每次扣减咨询费1000元,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并丧失承揽发包人后续咨询任务的资格。
上述条款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至发包人财务部交纳,逾期未交纳的,发包人有权在当期相关服务费中予以扣除。
14.2.5 由于地质地形勘察不按规范要求勘察到位造成施工中因地质等变化增加投资的;在设计不完整、不达规范深度、严重缺漏项、过度设计、滥用工艺方法等造成变更而被动增加投资的,
14.2.6 工程勘察设计(含工程量清单)等成果文件出现缺漏项或超出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等差错,造成变更签证被动增加投资的,按增加投资比例扣减相关服务单位的服务费。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合同解除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暂停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 天。
16.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作服务费的期限为/天内。
17.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 (略) 起诉。
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无 。
附件
附件1: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服务成果文件目录
附件4:承包人主要承包人员表
附件5:服务进度表
附件6: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
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服务范围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二、具体服务内容
包含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初勘、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含明确的工程数量和确定经济合理的施工工艺)和预算编制等内容。概预算编制外包的应按投标报价同比例计费,分包统筹协调管理费一般不应超过10%。
勘察、设计等工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现场服务,依法及时出具工程签证和变更文件,参与工程验收。具体要求详见《发包人要求》。
附件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茶陵县东西环线工程范围地形图CAD版本(1:500) | 1 | ||
2 | 茶陵县东西环线工程范 (略) GIS图CAD版本 | 1 | ||
3 | 茶陵县排水专项规划 | 1 | ||
4 | (略) (略) 网图CAD版本 | 1 | ||
5 | 茶陵县东西环线工程范 (略) 普查及诊断资料 | 1 | ||
6 | 茶陵县东西环线工程范围综 (略) 普查资料 | 1 | ||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初勘报告 | 8 | ||
2 | 初步设计文本,概算和图纸 | 8 | ||
3 | 项目详细勘察报告 | 8 | ||
4 | 施工图 | 8 | ||
5 | 施工图预算 | 8 |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4:
承包人主要承包人员表
序号 | 拟任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1 | 项目负责人 | 崔洪升 |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 | CS* | 市政给水排水 |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 | |
2 | 勘察专业负责人 | 周永彪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AY* | 岩土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
3 |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 张亚莉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 | CS* | 市政给排水 | 高级工程师 | |
4 | 测绘专业负责人 | 关鹏举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00) | 测绘 | 高级工程师 | |
5 | 建筑专业负责人 | 杨贝贝 | 高级 工程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 | 建筑学 | 高级 工程师 | |
6 | 电气专业负责人 | 郑效文 |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 |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 DG* | 市政电气 |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 | |
7 | 造价专业负责人 | 张弢 | 高级 工程师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造] * | 工程经济 | 高级 工程师 | |
8 | ||||||||
9 |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工期进度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足额配备相应人员。
附件5:
进度表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间节点 |
初步勘察工期 | 从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起至提交初步勘察成果文件15 日历天 |
详细勘察工期 | 从收到初步设计批复起至提交详勘成果文件15 日历天 |
初步设计工期 | 从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起至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15 日历天 |
一阶段施工图送审版工期 | 从收到初步设计批复至提交施工图成果文件15 日历天 |
审图后的一阶段施工图 | 审图周期暂定 15 日历天 |
一阶段施工图预算 | 从收到图审后的施工图文件起至提交预算成果文件20 日历天 |
二阶段施工图送审版工期 | 时间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
审图后的二阶段施工图 | 时间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
二阶段施工图预算 | 时间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
附件6:
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总额:235.*元
二、服务费总额构成:
1.基本服务费用:本合同组价如下:勘察费*元,设计服务费(含概预算编制)*元,共计*元。
2.其他服务费用: /
3.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
4.特别约定: /
三、明细计算表
四、支付方式
支付原则:
1.项目工程勘察费支付方式:
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后30天内付至勘察服务费签约合同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全部勘察费用。
结算原则: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计算,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最终勘察服务费以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2.项目工程设计支付方式:
(1)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及概算成果文件且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及概算批复后30天内,支付至设计服务费签约合同价的45%。
(2)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成果文件,并经图审中心图纸审查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设计服务费签约合同价的95%。
结算原则:最终设计费金额以委托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五、延期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
1.延期服务费的约定:本项目不计取延期服务费。
2.延期服务费的支付:/。
六、投资节约奖励的支付方式(如有):/。
附件7:
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