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PTHS(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台风“杜苏芮”“海葵”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 (略) 预警监测设备修复及升级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内容更正及补充
1、招标文件中的“7、支付方式:招标人不接受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投标报价。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60 | 本项目完成合同签订后,全部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招标人在财政拨款到账后,向中标人(牵头人,若有)支付合同总额的60%,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00% |
2 | 5 | 自项目完工通过初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招标人在财政拨款到账后,向中标人(牵头人,若有)支付合同总额的5%,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 |
3 | 7 | 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维保期开始之日)起1年后,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即:合同总额的7%)。招标人向(牵头人,若有)支付每笔款项时,中标人(牵头人,若有)均应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专用发票。 |
4 | 7 | 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维保期开始之日)起2年后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即:合同总额的7%)。招标人向(牵头人,若有)支付每笔款项时,中标人(牵头人,若有)均应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专用发票。 |
5 | 7 | 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维保期开始之日)起3年后,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即:合同总额的7%)。招标人向中标人(牵头人,若有)支付每笔款项时,中标人(牵头人,若有)均应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专用发票。 |
6 | 7 | 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维保期开始之日)起4年后,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即:合同总额的7%)。招标人向中标人(牵头人,若有)支付每笔款项时,中标人(牵头人,若有)均应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专用发票。 |
7 | 7 | 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维保期开始之日)起5年后(即合同维保结束后),在无未了事项的情况下,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即:合同总额的7%)。招标人向中标人(牵头人,若有)支付每笔款项时,中标人(牵头人,若有)均应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专用发票。 |
”更正内容“7、支付方式:招标人不接受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投标报价。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本项目完成合同签订后,全部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向中标人(牵头人,若有)支付合同总额的30%,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
2 | 30 | 自项目完工通过初验收合格后,向中标人(牵头人,若有)支付合同总额的30%,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
3 | 5 | 自项目完工通过初验收合格后运行三个月后,向中标人(牵头人,若有)支付合同总额的5%,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 |
4 | 7 | 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维保期开始之日)起1年后,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即:合同总额的7%)。招标人向(牵头人,若有)支付每笔款项时,中标人(牵头人,若有)均应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专用发票。 |
5 | 7 | 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维保期开始之日)起2年后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即:合同总额的7%)。招标人向(牵头人,若有)支付每笔款项时,中标人(牵头人,若有)均应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专用发票。 |
6 | 7 | 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维保期开始之日)起3年后,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即:合同总额的7%)。招标人向中标人(牵头人,若有)支付每笔款项时,中标人(牵头人,若有)均应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专用发票。 |
7 | 7 | 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维保期开始之日)起4年后,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即:合同总额的7%)。招标人向中标人(牵头人,若有)支付每笔款项时,中标人(牵头人,若有)均应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专用发票。 |
8 | 7 | 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维保期开始之日)起5年后(即合同维保结束后),在无未了事项的情况下,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即:合同总额的7%)。招标人向中标人(牵头人,若有)支付每笔款项时,中标人(牵头人,若有)均应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专用发票。 |
”
2、补充内容:招标文件中“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附件二—2 证明材料
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提供资格承诺函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 (略) 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 (略) 理。”
其他内容不变
三、其他补充事项: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 (略) (略) (略)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略)
代理机构: 福建莆田 (略)
地址: 龙桥街 (略) 1128号 (略) B区8号楼2梯405、406室
联系人: 小张 联系电话:0594-(略)
(略) (略) (略) 福建莆田 (略)
2024年12月06日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