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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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苏州 (略) 实验分析及检测仪器制造项目 | (略) 玉山镇元丰路166号 | 苏州 (略) | 苏州予 (略) | 该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项目拟扩建厂房、辅助用房58404.12平方米,拟购置液质联用仪、液相色谱仪等分析、检测设备合计约741台(套),进行检测仪器加工及实验分析。预计进行生物样品检测92000个、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实验800个、药效学实验80个。 | 1.该项目实施后实验废水*.5t/a(其中本次扩建项目实验废水*t/a,原有一期实验废水和一期生活污水13299.5t/a)经新建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水解酸化+缺氧+接触氧化)处理后与二期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昆山 (略) 吴淞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执行昆山 (略) 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醛、LAS、粪大肠菌群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实验室废气经5套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5根25米高排气筒(DA015-DA019)排放,动物房废气经13套纤维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3根25米高排气筒(DA020-DA032)排放,燃气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6根15米高排气筒(DA033-DA038)排放,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排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