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39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周仕松
身份证号码:***********75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址: (略) 开州区谭家镇明水村******
2024年6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对 (略) (略) 开州区高新区临港组团的重庆红暑塑料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进行非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5日进行了调查,发现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对重庆红暑塑料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于2023年12月完成了环保自主验收,在进行验收监测时,对按规定应监测的特征污染物未进行实际监测并伪造了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开创环(检)字〔2023〕第YS286号)。在未落实验收监测要求的情况下,出具了重庆红暑塑料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环保验收合格的意见。周仕松作为重庆红暑塑料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截图、《 (略) 重庆红暑塑料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 (略) 重庆红暑塑料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重庆 (略) 监测报告》(开创环(检)字〔2023〕第YS286号)、《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3〕6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周仕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6月21日在 (略) 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周仕松:
自收到本决定书三个月内按规定及相关规范完成环保自主验收。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周仕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周仕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重处罚;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将责令 (略)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周仕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周仕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