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积善工业区开展现场巡查发现,福建 (略) 厂区门口雨水检查井有大量棕色污水外涌至园区路面。我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排查,并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纤维素原料堆场未采取防雨措施,露天堆放的纤维素原料(竹片、竹屑)经雨水淋溶后产生棕褐色污水经原料堆场排入厂区雨水沟,通过厂区东南角围墙边雨水井排入积善工业园区雨水管网后进入外环境。 (略) 厂区东南角围墙边雨水井外排雨水采集水样,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你公司厂区东南角围墙边雨水井外排雨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7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8.78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8号), (略) 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略) 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1份;
4.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53号)1份;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9张);
6. (略) 缘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 (略) 缘 (略) 法定代表人周凌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略) 缘 (略) 《委托书》1份;
9. (略) 缘 (略) 副总经理刘家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 (略) 环境保护 (略) 缘 (略) 30000吨/年生物质系列功能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部分节选复印件1份;
12.《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8号)及《送达回证》1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超标排污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2023年8月14日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积善工业区开展现场巡查发现,福建 (略) 厂区门口雨水检查井有大量棕色污水外涌至园区路面。我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排查,并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纤维素原料堆场未采取防雨措施,露天堆放的纤维素原料(竹片、竹屑)经雨水淋溶后产生棕褐色污水经原料堆场排入厂区雨水沟,通过厂区东南角围墙边雨水井排入积善工业园区雨水管网后进入外环境。 (略) 厂区东南角围墙边雨水井外排雨水采集水样,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你公司厂区东南角围墙边雨水井外排雨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7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8.78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8号), (略) 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略) 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1份;
4.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53号)1份;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9张);
6. (略) 缘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 (略) 缘 (略) 法定代表人周凌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略) 缘 (略) 《委托书》1份;
9. (略) 缘 (略) 副总经理刘家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 (略) 环境保护 (略) 缘 (略) 30000吨/年生物质系列功能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部分节选复印件1份;
12.《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8号)及《送达回证》1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超标排污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