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1 | 南京路北延建设工程项目 | (略) 涟水县南京路(广州路至炎黄大道段) | 涟水县交通运输局 | 项目总占地面积20162.5m2。新建道路长815米,改造广州路125米,项目全长940米。 | 江苏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为道路工程项目,运行期无废水产生,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施工营地及周边绿化,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无废水外排。 2、本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扬尘、施工车辆及机械尾气、沥青烟等,主要污染物为TSP、PM10、CO、NOx、沥青烟、苯并芘,均为无组织排放,TSP、PM10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浓度限值要求;CO、NOX、沥青烟、苯并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运营期主要废气为汽车尾气,为无组织排放,因汽车尾气成分复杂,含有上百种不同的化合物,本次环评选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特征污染因子:二氧化硫、CO、NOx和非*烷总烃,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类机械噪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施工期采用噪声较低的生产设备,并加强维修保养,避免深夜运输(22点以后),禁止夜间高噪声机械施工;运营期加强交通管理,在项目起点和终点出设置限速、禁鸣等标志,以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持路面平整度,避免因路况不佳造成车辆颠簸引起交通噪声增大。实行限速行驶的管理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周边的影响。道路沿线及中间隔离带大面积种植绿化,减少噪声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绿化垃圾、建筑废料、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建筑废料尽可能回收利用,难以利 (略) 政指定地点统一收集处理。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2015 年 5 月 4 日修正)。所有固废零排放。 |
2 | 电机加工技术改造项目 | (略) 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0号 | (略) | 不新增用地。新增电子秤2台、浸漆箱2台、电加热烘箱2台、废气处理设施1套等设备,以铸铁件、铜线、矽钢片、合金钢、续电器、齿轮润滑剂、水性切削液、铝压铸件、铁压铸件、*烯酸面漆、水性绝缘漆等为原辅料,技改后年加工减速电机15万套、马达5万台、减速机5万台、电磁制动器5万个、刹车电源供应器5万个。 | 江苏环保产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项目所需员工在现有项目中调剂,员工人数不增加,不新增生活废水。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喷漆废气与浸漆废气。其中,喷漆废气(含喷涂废气、烘干废气等)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P1排气筒排放;浸漆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P2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有机废气中污染物主要为非*烷总烃、漆雾(以颗粒物计)、苯系物(包括二*苯),排放标准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限值,同时二*苯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与表3限值。 3、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浸漆烘干设备与两套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合理布局、隔 (略) 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本项目固废有金属边角料(铁质)、漆渣、废漆桶、废过滤棉与废过滤袋、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其中,金属边角料(铁质)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漆渣、废漆桶、废过滤棉与废过滤袋、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或综合利用。本项目一般固废贮存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 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文)及《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 号)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