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杰。
被申请人: (略)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 (略) 鼎 (略) 437号。
负责人:陈友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常鼎答复〔2024年〕2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5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常鼎答复〔2024年〕2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经审查,申请人系原事业单 (略) 鼎城 (略) 的事业编制身份工作人员。 (略) 鼎城 (略) 改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后,申请人继续保留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并转岗 (略) (略) 。常鼎答复〔2024年〕2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的案件来源系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的信访事项,申请人信访的主要内容是对被申请人将其工作岗位由电气工程师专业技术岗调整到工勤岗协助保卫科进行车辆维护工作不服。本机关认为,案涉答复意见书属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且其内容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同时,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对其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任免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系统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