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财政局, (略) 工信局、 (略) 工信局:
根据《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6〕593号),《 (略) 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8〕50号),《 (略) 2019-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20〕45号)以及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的通知要求,现将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 (略) 级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省补”)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对应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满足相关要求:一是2022年12月31日前, (略) 购买并首次落籍;二是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清算;三是符合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四是除新能源公交车外,2019年6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或落籍的新能源 (略) 补。
二、补贴标准
2016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2022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25%核定。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要求
(一)申报主体
1.个人消费者。 (略) 注册的汽车 (略) 内销售并落籍的新能源车辆,由该生 (略) 补的申请。 (略) 注册的汽车生 (略) 内销售机构销售并落籍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 (略) 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 (略) 补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2.非个人消费者。对于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 (略) 补资金的,由垫付主体申报。对于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 (略) 补资金的,须由购置车辆的法人单位进行申报。
(二)条件要求
1.生产企业要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省内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和安全隐患。
2.申报车辆 (略) 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3.涉及骗补以及补贴受益方争议的问题车辆和企业暂停受理补贴申报。
四、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一)《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辆销售发票、车辆买卖合同。
(四)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安全保障等相关方案。
(五)车型公告参数表。
(六)《申请单位承诺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车辆购置企业作为申报方的,须提供《车辆购置企业申报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无需提供《申请单位承诺书》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申请单位承诺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车辆购置企业申报情况说明及承诺书》须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纸质原件一式三份(市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一份)。其他文件报送电子版文件或扫描件,无须报送纸质版。
五、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选车辆开展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3%)。各市(州)完成审核后,须经牵头部门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关于对申报2022年 (略) 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核查情况的报告》(模板详见附件),于2023年10月11日 (略) 工信厅、省财政厅。
省工 (略) (略) (州)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开展现场随机抽查,形成核查 (略) 财政厅。省财政厅完成财务审查后按程序拨付有关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
六、各自责任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本地申请车辆及材料的完整合规性、真实有效性和审核结果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对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负责。省工信 (略) (州)上报的核查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省 (略) 级资金拨付。
七、其他
(一)相关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应按照承诺书承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对尚未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清算的车辆, (略) 补清算。待完成国补清算后, (略) 补清算期间进行申报。
(三)对符合《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 (略) 级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类平台,可一并申请补贴。
(四)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奖补资金的车辆,须向车辆销 (略) (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其中,车辆销售 (略) (州)不一致的,市(州)可不开展现场抽查,省级部门将统一组织现场抽查。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级部门和单位
省工信厅 李新涛 0431-*
省财政厅 王识宇 0431-*
省平台 王 鹏 0431-*
(二)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
(略) 田沛奇 0431-*
(略) 侯 军 0432-*
(略) 孙 江 0434-*
(略) 刘欢欢 0437-*
(略) 刘治荣 0435-*
(略) 孙立峰 0439-*
(略) 唐立波 0438-*
(略) 郝 旺 0436-*
延边州 徐 磊 0433-*
长白山管委会 李淇漫 0433-*
(略) 尚逊聪 0435-*
附件:关于对申报2022年 (略) 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核查情况的报告(模板)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略) 财政厅
2023年8月24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财政局, (略) 工信局、 (略) 工信局:
根据《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6〕593号),《 (略) 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8〕50号),《 (略) 2019-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20〕45号)以及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的通知要求,现将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 (略) 级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省补”)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对应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满足相关要求:一是2022年12月31日前, (略) 购买并首次落籍;二是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清算;三是符合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四是除新能源公交车外,2019年6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或落籍的新能源 (略) 补。
二、补贴标准
2016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2022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25%核定。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要求
(一)申报主体
1.个人消费者。 (略) 注册的汽车 (略) 内销售并落籍的新能源车辆,由该生 (略) 补的申请。 (略) 注册的汽车生 (略) 内销售机构销售并落籍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 (略) 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 (略) 补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2.非个人消费者。对于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 (略) 补资金的,由垫付主体申报。对于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 (略) 补资金的,须由购置车辆的法人单位进行申报。
(二)条件要求
1.生产企业要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省内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和安全隐患。
2.申报车辆 (略) 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3.涉及骗补以及补贴受益方争议的问题车辆和企业暂停受理补贴申报。
四、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一)《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辆销售发票、车辆买卖合同。
(四)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安全保障等相关方案。
(五)车型公告参数表。
(六)《申请单位承诺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车辆购置企业作为申报方的,须提供《车辆购置企业申报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无需提供《申请单位承诺书》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申请单位承诺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车辆购置企业申报情况说明及承诺书》须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纸质原件一式三份(市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一份)。其他文件报送电子版文件或扫描件,无须报送纸质版。
五、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选车辆开展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3%)。各市(州)完成审核后,须经牵头部门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关于对申报2022年 (略) 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核查情况的报告》(模板详见附件),于2023年10月11日 (略) 工信厅、省财政厅。
省工 (略) (略) (州)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开展现场随机抽查,形成核查 (略) 财政厅。省财政厅完成财务审查后按程序拨付有关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
六、各自责任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本地申请车辆及材料的完整合规性、真实有效性和审核结果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对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负责。省工信 (略) (州)上报的核查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省 (略) 级资金拨付。
七、其他
(一)相关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应按照承诺书承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对尚未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清算的车辆, (略) 补清算。待完成国补清算后, (略) 补清算期间进行申报。
(三)对符合《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 (略) 级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类平台,可一并申请补贴。
(四)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奖补资金的车辆,须向车辆销 (略) (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其中,车辆销售 (略) (州)不一致的,市(州)可不开展现场抽查,省级部门将统一组织现场抽查。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级部门和单位
省工信厅 李新涛 0431-*
省财政厅 王识宇 0431-*
省平台 王 鹏 0431-*
(二)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
(略) 田沛奇 0431-*
(略) 侯 军 0432-*
(略) 孙 江 0434-*
(略) 刘欢欢 0437-*
(略) 刘治荣 0435-*
(略) 孙立峰 0439-*
(略) 唐立波 0438-*
(略) 郝 旺 0436-*
延边州 徐 磊 0433-*
长白山管委会 李淇漫 0433-*
(略) 尚逊聪 0435-*
附件:关于对申报2022年 (略) 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核查情况的报告(模板)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略) 财政厅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