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
你单位委托新疆建安 (略) 编制完成的《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新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收悉。吉木萨尔县水利局于2023年3月8日组织专家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出具了专家评审意见。方案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本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新地乡(中心地理位置坐标:E88°57"44.16",N43°51"3.96")。
项目为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属于改建建设类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为改建2座引水闸 ,分别为新地龙口引水闸和上小分子引水闸;改造项目区防渗渠道8.195km及改造更新相关配套渠系建筑物40座。
项目总占地面积9.9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6.01公顷,临时占地面积3.91公顷,永久占地为水闸、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和施工及上山道路占地,其中主体工程占地2.41公顷,施工及上山道路占地3.60公顷,占地类型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临时占地为渠顶宽度范围、施工作业带和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其中渠顶宽度范围1.33公顷,施工作业带占地2.52公顷,施工生产生活区占地0.06公顷,占地类型为其他土地(荒漠草地)。
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为4.42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量为7.27万立方米,借方3.40万立方米(全部为砂砾石换填料,来源为合法料场购买),余方0.55万立方米(全部为渠底清淤方),余方全部就近在临时占地范围内平摊处理,临时占地面积为3.91公顷,平均摊铺厚度14.07cm<30cm。
项目区占地范围内不存在工业、民用建筑设施和各项专项设施,因此本工程水土保持设计不涉及移民和拆迁安置,也不涉及专项设施改迁建。
本项目计划于2023年4月开始施工准备工作,2023年5月正式开始主体工程施工,计划于2023年11月全部完工,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总工期8个月。
本工程估算项目总投资2118.0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94.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资金来源为一般债券资金及其他资金。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低山丘陵区,工程占地区域土壤类型主要为灰漠土,植被覆盖率低于5%,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项目建设所在的吉木萨尔县属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II2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和减免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原则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92公顷,永久占地面积6.01公顷,临时占地面积3.91公顷。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防治责任主体为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水土流失预测及分析,本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为804.00t,新增水土流失量535.00t。从水土流失分布区域来看,主体工程区新增水土流失量最大,占新增总量的94.77%,因此主体工程区为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从水土流失分布时段来看,施工期新增水土流失量较大,占新增总量的51.59%,因此施工期是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时段,因此应加强施工期的防护。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生产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为252.80万元。主体设计已计列的投资183.65万元,新增水保投资69.15万元。新增水保投资包括:工程措施费5.20万元,植物措施费0.00万元,施工临时工程21.38万元,独立费用29.30万元(其中建设管理费0.53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2.27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5.00万元,科研勘测设计费6.00万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5.50万元),基本预备费3.3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9177万元。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生产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及时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在获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保证项目全面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本项目后续施工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依规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国发〔2017〕46号的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