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精神病院护理楼项目(城北院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7日 (略) (略) 护理楼项目( (略) 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1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晓美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路88号3楼304室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略) (略) ( (略) 精神卫生中心)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J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熊联慧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略) 护理楼项目( (略) 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4〕4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4〕4号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略) 护理楼项目( (略) 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略) 护理楼项目( (略) 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 (略) 龙马潭区罗汉街道邱平村大件路与长二桥连接线交叉口西侧(LSGHB*号地块内),占地面积19812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0000平方米, (略) 床位500张, (略) (略) 床位800张。本项目新建护理楼,同时完善设施设备、停车场等附属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1.7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万元。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营运期,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进入预处理池, (略) 其他废水一并预处理后依托你单位门诊综合楼项目污水处理系统(采用调节池+水解酸化+好氧+二沉池+絮凝沉淀池+AB剂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 (略) 政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对易起尘物料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定期清扫路面并洒水降尘,降低施工扬尘对外环境的影响。营运期,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地埋加盖,定期喷洒除臭剂,周边种植绿化植物等措施,降低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病房产生的浑浊空气采用移动式臭氧消毒机进行消毒,同时加强楼道内通风,减少空气中含菌量;柴油发电机废气经自带的烟尘消除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顶楼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装修施工管理等。营运期, (略) 内部管理,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各类产噪设备,采取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施工期,开挖土石方均用于回填,不外运;产生的废弃钢筋、钢板、木材等分类回收,外售资源回收站;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略) 及时清理处置。营运期,产生的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消毒、毁形后运至医疗废物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药物性废物定期检查,过期前送回原生产厂家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项目环境安全。涉及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应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本项目不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2/7 | |
有效期自 | 2024/2/7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K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