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建筑砌块部品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7日我局对新增建筑砌块部品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1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晓美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路88号3楼304室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3M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金龙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新增建筑砌块部品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4〕5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4〕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新增建筑砌块部品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新增建筑砌块部品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龙马潭区鱼塘街道振兴路105号,不新增用地,利用现有5号车间新增砌块生产线1条,新增全自动配料、搅拌、成型,全自动升板机、降板机转运车、叉车、装载机等若干配套设备模具及辅助配置。本项目产品为预制混凝土砌块,设计生产能力100方/天,建成后全厂生产能力达预制混凝土砌块30000方/年,水泥发泡板10000方/年。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3.5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搅拌用水进入产品或挥发,无生产废水产生;进出车辆冲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园区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石料堆场置于密闭生产车间内,在石子堆场、砂子堆场、下料口及进料口分别设置一套喷雾抑尘装置,产生的粉尘经喷雾装置喷水抑尘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筒仓置于密闭车间内,筒仓进料粉尘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自然沉降;搅拌设备为密闭搅拌,在物料进口设置喷雾装置,抑制进料及搅拌过程粉尘外溢;破碎机上方设置集气罩,破碎粉尘经布袋收尘器收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加强对厂区地面清扫、洒水;保持运输车体整洁,以减少道路运输期间扬尘。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设备位置,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运输车辆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品集中收集,破碎后回收利用;收尘灰经集中收集后回用生产;沉淀池、雨水收集池产生的沉渣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负责统一清运;机械润滑后产生的废润滑油(黄油)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项目环境安全。涉及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应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三、本项目不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2/7 | |
有效期自 | 2024/2/7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K | |
备注 |